税收:传统国家现代化转型的重要力量

2024年08月07日 版次:08        作者:王世涛

税收对于国家构建发挥着重要作用。考察西方国家的税收史,不难发现,税收在政治上的重要性远超出国家筹集资金本身。税收在构建并维护国家权力以及塑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代议制政府产生的部分原因归于纳税人同意权的行使,基于税收的谈判推动了社会契约的产生。

从宪法学视角来看,税收不仅具有工具价值更包含理性目的。税收不仅是政治国家的物质手段和经济运行的法律工具,税收本身还蕴含着法治精神,体现着国家对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及对纳税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英国1215年《大宪章》规定,国王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和贡金。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指责英国未经同意向殖民地居民强行征税,提出“无代表,不纳税”,即在纳税这一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由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通过的税法即表示人民对国家征税权的认可,公民通过其民主选举出的代表参与国家生活、发表意见。

中国古代政治运动与税收也有密切关系。历史上不同朝代曾多次进行税费改革,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此即“黄宗羲定律”。古代中国各朝的繁荣盛世,无不采用让利于民的税收制度,而几乎每个王朝的覆灭,都与横征暴敛的高税负有关。

古代国家普遍征收人头税,每个人无论收入如何,都支付相同的税额。这从形式看是公平的,因为对每个人都同等对待。然而,由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征收相同的税额,显然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政治平等和宪法原则在税法规范中的体现,是现代各国制定税法时追求的实质目标。德国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指出,税收公平即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前者为横向的税收公平,后者为纵向的税收公平。其内涵可以概括为:所有纳税人的税法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应该公平合理,横向的公平由宪法平等原则及社会学原则所派生,纵向的公平由宪法财产权、生存权等所派生,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未具负担能力者或仅具有限的负担能力者,免于课税。

税收改革对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结合历史上各国的税制发展进程来看,早期的财政汲取通常表现为“掠夺”方式,封建王朝时期,各国对内的税收都以追求收入榨取最大化为目的。但现代文明国家税收的本质不在于强制而在于同意,唯此税收才具有正当性。从这个意义上,税收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不纳税的民众很少有民主的诉求。人们从属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纳税,对政府如何使用税收也更加关切。

为了调节贫富差距,现代国家不但对低收入群体免税,而且通过累进税率替代比例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征税,但由此也产生了新的税收公平性问题。新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认为,低收入的多数人不应有权对高收入的少数人强加“歧视性”税收负担。国家税收对应公民的财产权,关于税收与财产权的关系,源自英国经济学家洛克的传统观念认为,财产权本质上是通过个人自由权利形成的,由自然人“个人主权”决定,财产权是先于税制的自然权利。源于英国哲学家休谟的功利主义学说则认为,财产权需要通过一系列保护财产安全性的约定和法律的大范围的社会效用来保证。

至今,对富人是否多征税仍是西方国家政党之间论争的重要议题。前不久,美国总统拜登和前总统特朗普进行了2024年总统选举第一场辩论,拜登指责特朗普减税政策让富人受益,宣布将采取措施“让非常富有的人开始支付他们的公平份额”。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