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大革命前的法国税收制度

2024年08月14日 版次:08        作者:胡朝平

在过去的十几天里,全世界的目光因为奥运会而聚焦法国,法国政府也通过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举措,鼓励企业发展和开展国际交流。在这股“法国热”期间,笔者阅读了《法国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特权和政治》一书,该书由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世界史系研究员黄艳红所著,对18世纪法国赋税制度,尤其是直接税制度的演变作了细致入微的描绘,为读者理解法国大革命的起源提供了独特的税收视角。

旧制度下的法国统治阶级由贵族、教会、行会、高等法院、修道院、自治城市、乡镇和村庄等不同形态的团体拼凑而成。作为介于国王和个人的中间团体,它们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社会治理责任。例如,行会负责保护行业组织和维持市场秩序,起到维护社会团结的作用;高等法院代表国王行使司法权、审判案件,还肩负维护治安、救济慈善等职责。同时,每当波旁王朝陷入财政窘迫之际,这些团体会临时充当国王的贷款“中介”,帮助筹措必要的资金,以解决王室的燃眉之急。为了回馈其社会治理的责任和财政资金的支持,君主通常会赐予这些团体各色各样并且不得被随意剥夺的特权。其中,它们占有的地产可以免于征税的特权最为重要,也最为引人瞩目。在对社会进行组织与管理过程中,这些团体也在不同程度上拥有了国王本人不得随意干涉的自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已经成了“国中之国”。人们习惯于把旧制度的法国称为“团体主义的社会”。

在这样一个充满“习惯”“团体”和“等级”的复杂体系中,政府在税收和特权问题上的政策目标是混乱的——其政体植根于拥有特权的王权,却试图推行一种具有普遍主义和平等主义色彩的税制改革,这种结构上的根本矛盾决定了绝对王权不可能成为实现国家行政体制现代化和合理化的力量。作者引证各种史料,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一方面,绝对主义的王权和团体主义的社会之间既合作又对抗的结构性矛盾,构成了旧制度法国无解的困境;另一方面,高等法院为了捍卫团体主义的社会,在赋税问题上和波旁王室展开了尖锐的斗争,结果在长期的舆论斗争中创造了有利于传播启蒙思想的公共社会空间,最终加速了法国大革命的降生。

这种复杂性带来了随意性,“法”的不明确加剧了税制体系的混乱,不同地区、不同团体甚至不同个人的纳税义务大相径庭。税收征管体系混乱不堪,税收种类繁多、计算方法复杂、征管难度极大,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负担,也导致了社会资源分配的失衡。

书中写道,1787年,财政总监卡隆在提交给显贵会议的报告中这样抱怨:“……令人恼火的差异败坏了税收制度。一个省不用支付在另一个省征收的税收。在后一个省,同一税收的税率和征收形式又与第三个省完全不同。此外还存在所谓的自由城市、一次性付款城市、税区地区、三级会议地区、赎买地区。在这个幅员辽阔的王国,我们无法迈出一步而不碰到不同的法律、相反的风俗、特权、豁免权以及形形色色的权利和要求……在这里,贵族享有别的地方享受不到的特权。在那里,税收催生了某项豁免权,而在某个别的地方,这一豁免又不存在。在纳税的财产中,总能发现规避税收的情况……”

作者认为,法国大革命并不仅是由资本主义替代腐朽封建主义的范式,还是有关征税权的一场斗争。这场斗争里,大多数人都有各种各样的属于自己的免税特权。法国旧制度中,为了筹集军费解决财政问题,国王长期以来以一口价出卖“免税特权”,到了王朝末期,持有免税特权的人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群体,侵蚀了税基,当王权阶层尝试收回免税特权时,进一步引燃了大革命的导火索。法国大革命中强调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恰恰是为了对抗王权税收制度的口号。

作者提到,税收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它深深扎根于政治的土壤之中。税收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调整,反映着政治权力的分配和政治目标的导向。法国旧制度末期的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映照出不公平带来的恶果。当社会的财富分配严重失衡,特权阶层肆意妄为,税收制度成为压迫平民的工具时,社会的稳定必然遭到破坏。只有公平、公正、合理的税收制度,才能让社会这艘大船在平稳的航道上前行,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阳光下共享发展的成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