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资金短缺,除向境内银行借款外,还会发生向境外银行借款的情形。近期,笔者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X公司于2002年开业,是一家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的企业。2023年6月,X公司向我国某银行境外Y分行贷款5000万元,2024年7月需向Y分行支付利息230万元。该公司税务经理向主管税务部门咨询:企业向境内银行境外分行支付借款利息时,需要自行申报或代扣代缴哪些税款呢?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利息支付方是境内X公司,因此Y分行应当就取得的230万元利息收入,在我国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相关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Y分行属于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X公司向境外Y分行支付利息时,无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符合规定情形的,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境外Y分行从境内X公司获得直接债务利息收入,属于应当备案情形。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也就是说,X公司向我国银行境外Y分行支付借款利息时,应该按照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额为230÷(1+6%)×6%=13.02(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理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因此,X公司向境外Y分行支付贷款利息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
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X企业向境外Y分支银行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X公司和Y分行分别应缴纳印花税额=2300000×0.005%=115(元)。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Y分行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如果Y分行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企业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可以向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