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是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9个试点省份之一,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后,水资源税的纳税申报率和财政税收总量较水资源费征收时期都有了明显提高。通过试点,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
为了进一步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2023年4月18日,宁夏印发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宁政办规发〔2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笔者走访宁夏银川市几家代表性企业,了解近一年来《实施办法》如何推进水资源税试点改革,观察水资源税如何在环境治理中发挥作用。
从条款变化看制度优化
《实施办法》修订的核心在于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计税环节由末端征税改为取水端征税,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对条款和税额表的优化,并统一了宁夏地区水资源税税负标准。
从条款上看,《实施办法》由修订前的30条减为28条。一是删减了原办法中第十五条对经营性水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规定和第二十七条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的表述;二是修订后在第六条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核算时将合理的损耗部分扣除,并指明了合理损耗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三是在第二十五条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统一在取水环节征收,统一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征收环节。
从税额表上看,为便于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修订后的税额表税额标准为23条,相比修订之前由35条优化减少了12条税额标准。一是在类别当中直接取消城镇公共供水的4条税额标准,优化成2条分别放到地表水和地下水类别当中;二是地表水类别由修订前的7条合并为5条,将其中的“自流灌区(含库区)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和“扬水灌区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4条税额标准合并成1条“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三是地下水类别当中由20条合并为15条,把“山区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和“川区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4条税额标准合并成1条“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并将在非超采区、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为银川市单列的3条税额标准删除;四是其他取用水类别由4条减为3条,直接删除了“经营性水景观、水域旅游补水”税额标准。
从行为变化看征管优化
根据《实施办法》,宁夏税务部门联合水利厅、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的首个征期,调研发现,多家水资源税企业在取水征收环节、用水品目及税率方面都有变化,水资源税征管得到优化。
征收环节的优化。统一水资源税征收环节,取消一些特殊情况临时性的过渡规定,将征收环节统一放在“取水口”,更加符合资源税的设计理念,倒逼公共供水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完善供水设施,降低管网漏损率。例如,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用水来自公共供水管网,按照《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该公司不再是地表水用水的纳税主体。
征收品目的优化。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因为历史原因,使用自备井负担厂区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之前一直按“自来水”品目申报,“自来水”品目的定位较为宽泛,不够精准。《实施办法》修订后,不再有“自来水”品目,而改为“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品目,税率由0.15元/立方米变为0.3元/立方米,征收品目的定位更为精准。
税率的优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绿化自备水源取水的按其他行业对应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其中取地下水的,按公共管网覆盖外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该条规定使承担城市绿化公益事业的单位税负压力大为减少,使水资源税调节作用体现得更加细化、更加合理。
从成本变化看用水优化
企业更加主动地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实施办法》通过对不同用水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设计,更加精确地定位水的来源及用途。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调整用水来源和用水行为,促使企业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加大对再生水的使用比例,实现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例如,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是用水大户,近来改变取水来源,将抽采地下水改为外购自来水及中水。随着用水行为的改变,该企业的水资源税税额从2018年187.79万元逐步降低至2024年的0.4万元。
公益用水企业的成本大幅降低。银川市森林公园是一家事业单位,自备水源开采地下水用于城市绿化。因取水点在超采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原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为6.6元/立方米,税率相对较高。依据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该单位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外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变为2.4元/立方米。新办法实施首个征期,银川市森林公园缴纳水资源税21.48万元,相比新办法实施前少缴37.59万元,从而使绿化公益用水企业在用水成本上大幅降低。
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损耗率。《实施办法》修订前,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实际用水量核定缴纳水资源税,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特殊性、日常经营中的复杂性考虑不足,计税依据体现不出供水管网的损耗。《实施办法》给予城镇公共供水合理的损耗率,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的征收更加合理。
从资本变化看产业优化
推动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实施办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水资源的价值,引导资本流向水资源成本较低的地区和水资源利用效率高的企业,推动节水型、环保型产业的发展,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进而促进产业结构的绿色转型。同时,引导不同地区根据自身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需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助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
增强全民用水的节约意识。《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政府广泛地向社会、企业、专业机构征求意见,传达了政府重视水资源保护的信号,也是对公众的一种教育过程,通过税收宣传和政策落实,增强公众对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水资源问题,增强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实施办法》发布后,税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报纸、办税服务厅的大屏幕、宣传册、税务网络直播课堂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开展广泛宣传,引导企业和居民在生产和生活中采取更加环保和节水的行为。
促进绿色税制的发展完善。《实施办法》通过调整水资源税的计税环节、税额标准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实行差别化税额、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等措施,可以更加精准地调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用水行为,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这些修订措施的实施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国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此外,宁夏税务部门不断加大与水利部门的合作力度,构建起“水利核量、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确保改革政策符合宁夏水情、商情,促使供水企业提高供水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