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定的几点建议

2024年08月21日 版次:07        作者:王光平 李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整了案件审理范围,明确了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修改了组织听证有关表述,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办法》关于审理范围和审理期限的相关条款还需优化明晰,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与适用,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优化逃税案件审理范围。刑法对逃税罪规定了处罚阻却事由,具有处罚阻却事由时,不得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表明法律对逃税行为并非一律强调予以刑事打击,还重视对税款损失的挽回。行为人全部履行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体现了其知错、认错、悔错的态度。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未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如果按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便不属于《办法》中的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二次”指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逃税而再次受到行政处罚,即已经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如果第三次再逃税的,便不得适用处罚阻却事由。因此,建议修订完善《办法》相关规定,对于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即使本次逃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若罚款金额未达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已立案案件类型。公司设立登记的便利性使得一人实际控制多家公司的情形较普遍。建议《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中的“税收违法行为”指同一实际控制人同类税收违法行为,而不局限于其控制的某一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是完善补充调查案件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与重大税务案件的补充调查均是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考虑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为45日,经补充调查后的案件相关材料需要再次分送各成员单位审理,而成员单位的审理时间为10日,为了同时兼顾审理效率和审理质量,建议对补充调查后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稽查局未改变原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的,将补充调查情况及案件材料提交后,继续进行原来的审理;对稽查局改变原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的,重新提交材料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