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邀请业内人士对最近发生的重要财税新闻谈谈自己的观点。
国务院近日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落实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进行了修订。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本次修订将条例名称由“备案条例”改为“备案审查条例”,突出了“有备必审”。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过主动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等方式,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在现阶段,我国相关立法尤其是涉税立法方面,“部门立法”现象比较普遍。其优点是可以发挥监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和提高立法效率,但缺点是容易忽略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造成立法冲突。备案审查制度对维护税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备案审查对财税部门起草的涉税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确保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另一方面,备案审查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中的涉税条款进行审查,确保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协调。例如,在涉税优惠政策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很早就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但近年来仍然出现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的现象。备案审查有助于推动这些乱象的清理,避免因政策不一致而产生的不公平税收负担,促进税务立法和执法的公正和透明。
——徐战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该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与之可对照的文件是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通过对比发现,新文件在迁出流程上增设了“优化事前提醒”环节,明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须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的办理指引,主动服务意识显著增强。在“提速事中办理”方面,新文件针对未办结涉税事项、数电发票处理、风险应对及多缴退税等关键事项,制定了更为优化和简化的操作规范,以提升办理效率。在“完善事后服务”阶段,新文件明确了迁入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职责。通过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全链条跨区迁移服务体系,目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跨区域迁出手续最快可当日办结。
——曹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税务干部)
湖南省政府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逐步清理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严肃整顿吸引空壳企业注册纳税等“引税”“买税”行为,禁止竞相返还税费等“内卷式”招商行为,避免对市场的不当干预。近日,湖南省政府发布《招商引资正面清单》,主要包括大力推进构建大招商格局、大力推进综合成本优势招商、大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支持产业生态招商、大力推进湘商回归等14条内容。
招商引资历来是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优惠、财政返还等吸引企业入驻。随着竞争的加剧,引进的企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甚至出现一些“候鸟式企业”套利,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加大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今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旨在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各类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湖南省政府的实施方案要求逐步清理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严肃整顿“引税”“买税”行为的一系列举措,一举打破过去盲目拼资源、拼政策、拼税收的“内卷式”招商。长远来看,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厚植经营主体成长沃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黄俊涛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近日,北京市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发布。意见明确,要优化房地产政策,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目前涉及住宅的很多税收政策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区分有关,如果直接取消相关标准,需有相应的税收政策配套实施。住宅标准对个人买卖住房影响最大的当数增值税。比如在北京,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不过以上影响只限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其中上海、深圳等地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因此,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可考虑取消以上文件对北上广深等地的例外规定即可。
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影响重大。一是对预征率的影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各地一般会对销售普通住宅规定较低的预征率,如取消相关标准需考虑后续政策衔接,建议后续住宅可统一参照普通住房预征即可。二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均涉及“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也需同步修改,特别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标准如何跟进,否则企业有可能在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就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建议可直接按面积和增值额两个标准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住宅情形。
——汪道平(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