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26日,第五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中国香港成功举行。来自近50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负责人、13个国际组织以及40余家企业代表共500余人,围绕“深化税收征管合作 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主题开展务实讨论。本期介绍部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参与方税收动态,供读者参考。
☞ 哈萨克斯坦:与中国之间的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生效
2024年7月1日,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的法案》,标志着该协议正式生效。协议涵盖车辆通行许可的发放和豁免条件、驾驶员和车辆的资质要求、保险、税收、口岸查验、信息技术、改善运输条件等事项,允许缔约双方承运人深入对方国家境内。
协议涵盖的税费互惠政策主要包括:(1)缔约双方承运人在本协议框架内从事客货运输,相互免征与拥有或使用运输车辆有关的税费,但不包括按非歧视原则应予征收的收费公路、桥梁和隧道的通行费;(2)根据本协议从事客货运输时,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承运人运输到本国境内的下列物品相互免征关税和相关税费:一是装载于厂商按发动机燃油供应系统技术和设计组件安装的车辆油箱内的燃油,以及装载于厂商制造的作为车辆取暖或冷却设备部件的挂车及半挂车油箱内的燃油;二是运输车辆工作所必需数量的润滑油;三是从事客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时用于修理的备用零部件和工具;(3)上述未使用的燃油和润滑油、备用零部件和工具应复运出境,更换的零件或零部件应根据缔约一方国家法律规定和海关制度复运出境或进行销毁处置。
☞ 厄瓜多尔: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
202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是中国对外签署的第20个自贸协定,厄瓜多尔自此成为中国第27个自贸伙伴,也是继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之后中国在拉美地区的第4个自贸伙伴。
双方将分别对约90%的税目逐步取消关税,其中,约有60%的税目关税在协定生效当日即取消关税。厄瓜多尔生产的香蕉、白虾、鱼、鱼油、鲜花和干花、可可和咖啡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时,关税将从目前的5%—20%逐步降至零。同时,中国生产的塑料制品、化学纤维、钢铁制品、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家具装饰、汽车及零部件、锂电池等产品进入厄瓜多尔市场时,关税将从目前的5%—40%逐步降低至零。
☞ 格鲁吉亚:明确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转让资产免税政策
2024年5月29日,格鲁吉亚通过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转让资产免税相关法律,明确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转让资产的免税政策和具体免税情形。
一方面,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股东个人所得税。2024年6月4日—2028年1月1日,在具有优惠税制国家或地区(具体的国家和地区名单由格鲁吉亚政府制定并公布)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将该企业资产全部转让给格鲁吉亚居民企业,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非居民企业的个人股东由此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非居民企业及其个人股东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其资产转让取得的资本利得须全部来源于格鲁吉亚境内。
另一方面,免征进口环节税收及财产税。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转让资产,若满足以下特定条件,格鲁吉亚居民企业在收购的资产及货物报关进口时可免征进口环节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且在2030年1月1日前免征财产税:一是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的所有股份均由同一自然人股东或同一组自然人股东持有;二是居民企业收购的资产在2024年6月4日前属于该非居民企业所有。
☞ 尼泊尔:实施一系列税收新举措
2024年5月28日,尼泊尔发布《2024—2025财年预算案》,实施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及强化税收监管新举措。主要内容包括:(1)降低从境外融资支付利息的预提税税率,向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的预提税税率降至5%;(2)扩大常设机构范围,将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扩大到非居民企业在尼泊尔有实质数字存在(即在线上向尼泊尔境内提供了服务),或将服务器设在境外并在过去12个月内至少有90天在尼泊尔境内进行数据交易或提供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3)完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推动与潜在国家基于协定范本的税收协定的谈签工作,以吸引更多外商赴尼投资;(4)分步骤强制推行电子账单制度,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逐步实行电子账单制度;(5)用信息化手段监控纳税人交易记录,将营业额超过2.5亿尼泊尔卢比的纳税人的交易信息连接到中央发票监控系统;(6)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进口不再免税,而是实施退税制度。
上述政策中,前三条自预算案公布后立即生效,后三条自2024年7月16日生效。
☞ 沙特阿拉伯:出台跨国公司免税应符合经济实质的规定
根据沙特阿拉伯出台的跨国公司免税政策,在该国设立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可免征30年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旨在吸引跨国公司在沙特阿拉伯设立区域总部。
享受免税优惠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应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具体条件包括:(1)区域总部应当持有投资部颁发的有效许可证,不得从事该许可证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2)区域总部应当拥有适当的资产,如建筑物,以便在沙特阿拉伯开展经营活动(如召开董事会会议)。(3)区域总部应当满足在沙特阿拉伯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费用的特定条件。(4)区域总部应当从沙特阿拉伯境内经批准的经营活动中获得盈利,并且有至少一名董事居住在沙特阿拉伯。(5)区域总部在纳税年度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全职员工,与区域总部的活动相称。员工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履行工作职责。此外,区域总部应当每年向沙特阿拉伯天课税务与海关总局提交年度报告,以便税务部门事后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