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的税收种类、税率等,随着国内外政治局势、经济发展等因素而不断变化,税项繁多、名称各异,总体上可以分为封地税和国家税两大类。
封地税是西欧历史上一种独特的税收形态,它是国王在封君封臣体制下,作为最大的封君向封臣征收的赋税。这是一种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税收。在中世纪前期,封地税与国家税相比不仅项目多,如盾牌钱、任意税、王领其他收入、司法收入、协助金、王室特别收入等,而且税率高,征收量大。
国家税是国王作为一国之君向全体国民征收的一种赋税,是国王封地特权之外的收入,是建立在公权基础上的税收。国家税相对于封地税税种较少,主要有丹麦金、卡鲁卡奇、动产税、关税等。
中世纪英国赋税经历了一个由封地税向国家税逐步演变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带有较强私权性质的王权,向不断扩大公权性质的王权转变的一种体现。中世纪的英国,封君封臣体制逐渐衰落,封地税逐渐减少,军事和行政开支不断增长,国王不断寻找新的税收,从而导致赋税形态发生变化。
从封地税向国家税演变
由于封君封臣制度的影响,中世纪英国税收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除关税外,国王缺乏常规性税收来源,许多税都是作为紧急性措施而征收的,如丹麦金、卡鲁卡奇、任意税、盾牌钱、动产税等。因此,每遇战事发生,国王常常陷入财政紧迫状态。
14世纪是封地税向国家税转变的过渡时期。14世纪以前的中世纪英国的赋税以封地税为主,国家税所占比例很小。如亨利一世1129—1130年度的财政收入为26000镑,其中只有2500镑来自丹麦金,其他的都来自封地收入,国家税还不到封地税的1/9。
14世纪以后,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逐步建立,以土地封授为基础的封君封臣制度逐渐衰落,封地税征收的基础不复存在,国家税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由特权收入向协议收入演变
14世纪以前中世纪英国的封地税是国王作为封君向领主征收的赋税,国王还可依据他作为国王的身份向全体臣民征收赋税,这些赋税具有鲜明的特权性质。由于来自这些项目的收入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体,中世纪英国前期的财政收入就具有显著的特权收入的特征。
14世纪上半叶,英国王领之外的封地税项逐渐减少,一些必须经过议会批准才能征收的国家税项目相继产生,已经废止的封地税有的也归入国家税项目,这样便引起了赋税形态的变化。在这些新兴项目中,经常征收且数额较大的是关税、动产税,这时的关税收入已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按照西欧法律制度,这些赋税只有在爆发战争等紧急情况下才能征收,并且必须通过一定范围的协商才能获得批准。最初的协商对象是贤人会议、贵族大会议一类组织。13世纪末议会制度成立后,征税权转移到议会手中。这样,14世纪以后,以特权收入为主体的赋税形态逐渐转变为以协议收入为主体的赋税形态。
从王室税收向公共税收转变
中世纪英国王权既体现出私权特征,也体现出作为国家公共事务处理机构的公权特征。这在赋税形态上的体现就是封地税和国家税的消长变化。国家税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经济体现,是国王以国君的身份征收的赋税。在封君封臣制度下,作为全国最高领主的国王也像其他领主一样,依靠自己领地和其他封地特权的收入,而非征自国民的赋税,来维持王室的正常需要。
王权是一种所有权形式,国王和其封臣的权力都是私权,两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王权与贵族的领主权只是在程度上而不是种类上存在差异,国王的权力比其他领主强大并不完全证明它是公权,只能说明它是一种“特权”。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在中世纪,国王的财产、职位只是他私人拥有的,只有到了14世纪,国王在财产拥有上才有了公、私之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并包含着国王个人特权的“君权”才开始出现。14世纪以后,中世纪英国赋税形态呈现出的演变趋势,体现了王权性质的这种变化。而随着议会控制了国家的财权并由此进一步制约了王权,税收也日益具有公共性质。从14世纪起,国王开始主要依靠国家税支付战费,英国税制开始从协商制进入议会授予制。随着国王封地收入逐渐减少和新税源的拓展,议会开始控制征税权,英国开始了由王室税收向公共税收的初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