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从深化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的规范监督等角度发布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有关案例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有重要借鉴意义。
记者日前从司法部了解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施行后,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有关新规定得到贯彻实施。上半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同比大幅增加,显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取得新成效。为更好指导行政复议在适用新程序新机制方面的实践探索,司法部近日发布新的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税务部门公职律师认为,这些典型案例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有重要借鉴意义。
司法部发布多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提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司法部于6月12日发布6个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强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6月19日,司法部又发布5个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强调依法护企、注重案结事了、强化源头预防。
随着一系列措施实施,效果显现。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新收行政复议案件29.2万件,同比增长150%,达到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2倍;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2.4万件,以调解、和解、撤回申请方式办结6.4万件;20.2万件争议经复议后未再提起行政诉讼,实现案结事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司法部近日发布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新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4大特点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个,体现出以下特点。
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的规范监督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变更和撤销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制度,从个案纠错到类案规范,监督行政行为的力度、深度不断增强。比如,案例2“某家庭农场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补偿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有效监督了当地政府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补偿职责。案例5“某动力机械公司不服重庆市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行政行为职责,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提出完善裁量基准和改进执法的建议,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调解新机制,保障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积极推动以调解方式更快捷结案、更有效解决纠纷。比如,案例3“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将处罚金额从6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取得解决纠纷、修复生态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效果。
保障民生、服务群众法治需求的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便民为民原则,通过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援助、案前调解等,妥善办理涉及民生福祉、关系群众生活的行政复议案件,赢得广泛认可。比如,案例4“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变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行政复议“端口”前移,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力推动行政争议在案前化解,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案例6“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面对继续执行行政处罚将直接导致有关区域内污泥无害化治理工作中断停滞,影响重大民生工程推进的情况,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民生需要。
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公正公开高效的法治救济途径,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障。比如,案例1“唐某不服广东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矛盾纠纷,通过履行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陈述、举证、质证的机会,促进双方消除隔阂达成谅解,实现定分止争的办案效果。
专家点评加深受众对案例的理解
记者注意到,与过往相比,司法部这次发布典型案例在促进受众对案例的理解上更进一步,除了说明案例的典型意义外,还附加了专家点评。
比如对于案例1“唐某不服广东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司法部首先点明案件的关键词为行政复议听证、医疗纠纷、追加第三人、委托鉴定、调解和解,在简介案情和复议办理情况后指出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进行了创新设置,明确普通程序案件均要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意见和听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全面把握案情,有利于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同时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为双方当事人提供面对面陈述理由、沟通意见的机会,有利于双方消除隔阂,达成谅解。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对促进行政复议有序进行、有效查清案件全部事实、促进双方和解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追加第三人、组织听证等机制和程序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抽丝剥茧,找准关键症结,并通过委托鉴定解决了申请人的实质诉求,为相关民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依据,实现了定分止争的办案效果,对高质量办理普通程序案件、落实繁案精审工作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刘飞以《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争议的程序保障》为题对案件作出点评,指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其中普通程序要求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等,目的是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了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背后的实际利益诉求,利用调解、和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正是利用该制度,多次听取申请人意见,及时组织听证,对焦点问题组织质证和辩论,促使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在鉴定事项上达成一致,有力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点评同时点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如何正确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关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
记者通过这种层层深入的表述,对该典型案例的理解逐步加深。
案例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启示
多位税务公职律师向记者表示,司法部发布的有关典型案例对于税务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具有借鉴意义,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应加强案例学习,将有关精神落实到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宋涛表示,司法部新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从案件事实审查、复议办理程序适用、复议监督职能等多维度解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一系列新制度、新要求,对税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实施该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案例5反映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作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准确理解其适用条件。税务机关在复议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税务执法共性问题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要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为充分发挥复议机关履行监督职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在天津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张倩看来,司法部新发布的有关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依然聚焦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6个案例分别从充分利用程序抓手查明事实、准确界定行为性质适用法律、查明事实依法调解、依托法律援助力量保障权利、制发复议意见书规范类案、正确适用停止执行争取处置时间等6个方面进行阐释,聚焦了行政复议工作新要求的难点和堵点,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升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能力。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到各级人民政府,大多数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税务部门是除司法行政部门外,为数不多的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公职律师,我学习司法部的典型案例后,有三方面收获。”潍坊市税务局公职律师郭明磊说。
他表示,首先是化解行政争议理念方面。司法部发布的有关案例充分体现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精神。公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避免“就案办案”,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不护短,积极推动争议高效化解。例如,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在案件受理环节就可以调解,通过被申请人自查自纠、向申请人释法明理等工作,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再处理该申请并按规定记录、存档。这一点就非常值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学习借鉴,受理复议案件时,发现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确有问题,应积极推动被申请人及时自纠,争取在受理前化解争议,引导申请人在受理前自愿撤回申请,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法治获得感。
其次是案件办理标准方面。一是认真落实行政复议程序要求。例如,司法部有关典型案例中多处体现了听取意见的重要性。因此,税务公职律师应严格执行司法部印发的《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把握好听取意见的重点,全面了解案情,避免听取意见流于形式。二是对“共同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接轨。例如,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是各类行政机关都可能遇到的案件,税务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审查标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多交流沟通,争取同类案件同种处理。
最后是复议工作保障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更加明显,这些典型案例能够高质量完成,复议保障工作必不可少。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也就是说,举行一次行政复议听证,至少需要三名复议人员和一名记录员。目前,大多数司法行政部门都配有专门的立案大厅、听证室、调解室,办案人员也相对充足。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质效,税务机关在这方面也应逐步向司法行政部门看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