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保障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维护纳税人权利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制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的全过程,构成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日前,由英国埃克塞特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尚塔尔·斯特宾斯教授所著的《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纳税人与法律》一书,通过回溯19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财税制度,展现了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税收法律的动态变化历程。书中将英国纳税人、议会、中央政府、地方行政机构以及司法机关放置在一个大变革的时局中,运用立体和动态的视角,生动地展现出英国纳税人权利与国家征税权之间的博弈过程。
本书由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和笔者共同翻译。翻译的过程中笔者察觉到,斯特宾斯没有平铺直叙地介绍英国税收法律制度及其纳税人权利保障功能,而是运用独到的税法史研究方法,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目前,我国财税法学界对英国税法的研究,大多数停留在《大宪章》《权利法案》及其衍生出的税收法定主义,较少关注其历史源流。在本书第二章中,作者探讨了英国议会同意权的产生和变革过程。从1860年《纸张税法案》、1911年《议会法》到1913年《临时征税法》,英国上议院和下议院就财税立法权展开博弈,最终确立了下议院的主导地位。一般认为,作为纳税人代表的下议院掌控财税立法权,意味着议会同意权得以正式确立。而本书却认为上议院丧失财税法案的修改权和否决权,代表着形式同意权的削弱而非实际同意权的增强。一方面,由行政部门主导的下议院赋税委员会有权通过议会决议而非议会立法的方式向纳税人征税,上议院对此无权干涉。另一方面,当上议院退居幕后,由下议院独享财税立法权时,等同于压缩财税议案的辩论时间和空间。书中给出有别于传统认知的新颖观点,对于认识和理解英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税收法定主义内涵有重要意义。
本书主要围绕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纳税人的三项法律保障措施展开,即议会的宪法保障、地方的行政保障以及司法保障。这些法律保障措施构成英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之下,任何税收的开征、修正和停征需要经过纳税人及其议会代表的同意,税收征管工作遵循地方主义模式,同时保障纳税人提出申诉和提起上诉等司法救济权利。然而,这些法律保障措施在维多利亚时代面临着不小的现实挑战。始于18世纪60年代的工业革命,让英国逐渐从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国家,新兴商业模式不断兴起,这意味着税收法律制度需要根据时代变迁而作出调适。在此背景下,议会如何制衡行政机关日益增长的财政需求,地方行政机构如何正确地执行税法,司法机关又该如何公正地解释税法,都是英国纳税人法律保障措施需要回应的问题,也是本书关注的几个重点。
除制度性保障外,书中特别关注纳税人法律保障措施的实现渠道。如果纳税人无法享受这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措施,即使这些措施再尽善尽美,对纳税人而言也无济于事。随着税收立法日益复杂化,如何保障纳税人“看得到、看得懂、用得了”税法,已经成为纳税人权利保障无法忽视的关键环节。英国维多利亚时代,这些税法可及性的问题才刚刚出现。面对复杂冗长的法条,议会和行政部门尝试简化、合并法律文本和纳税申报表,可是税法复杂性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面对救济成本高昂的问题,司法系统发展出普通法院和财政裁判庭并行的诉讼模式,试图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求取平衡点。因为,“昂贵”的正义对于普通人而言算不上正义。
随着经济数字化进程加快,全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日益严重。各国为应对这些挑战而制定的税收规则,进一步加剧了税法的复杂性。因此,在经济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恪守国家税基不受侵蚀,如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与百年前英国维多利亚时代一样,都是值得财税法学人思考和研究的重要命题。在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主线之一。本书为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提供新视角,也为我国相关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了新鲜素材。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