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税务部门推行“说理式执法”,尤其是通过抗辩式审理深入说理,是在税收领域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税收行政裁决制度的重要创新。
行政执法与社会公众联系密切,能体现税收法治建设水平。行政执法作出决定的推理过程与司法裁判过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从效率考虑,行政执法在说理方面与司法裁判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客观上可能导致一些行政执法在公平合理等方面难以达到司法裁判的水平。
“说理式执法”本质上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借鉴司法裁判的有益经验和成熟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合理性,进一步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认可度,从而降低行政执法产生争议并进入司法救济领域的可能性。上海税务稽查部门开展的抗辩式审理工作方式是对“说理式执法”的创新探索。
有关抗辩式审理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引入司法裁判中的对抗式辩论模式,让案件查处一方与纳税人一方进行充分说理与辩论,由案件审理方主持双方沟通。这种模式最大的优势是能够让纳税人提前充分表达意见,让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能够充分考量纳税人辩论意见中的合理因素,从而最大限度提高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被接受度。
抗辩式审理是一种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对纳税人充分尊重、纳税人容易接受的审理模式。在复杂、疑难、纳税人对抗情绪比较严重的案件中,采用抗辩式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纳税人的对抗情绪、提高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话的效率,从而有利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顺利解决税务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式审理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本着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不能为了达成与纳税人一致意见而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作出税务行政决定。另外,抗辩式审理通常耗时费力,需要由较高水平的审理人员来主持,因而不可能也不需要在所有税务行政争议案件中采用。从实际情况来看,上海税务稽查部门也只针对少数争议较大、金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采用了抗辩式审理。鉴于目前法律对这种审理方式并未作明确要求,建议税务机关在探索抗辩式审理方式时,尽快总结出可以适用的情形,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条件成熟时,将这种有助于公正执法的审理方式在全国推广。
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是重要课题,建议加强经验总结和交流,结合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实践开展创新探索,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