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解生态发展之渴

2024年10月23日 版次:05        作者:刘剑文 叶子涵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有利于治理当前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也有利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这是针对我国当前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回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

201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我国推进水资源费改税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纵观我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改革,有以下特点: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点及面推进。2016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提出于当年7月在河北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2017年12月,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和宁夏9个省(区、市)。随着今年《实施办法》出台,改革即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水资源税改革内容由粗略向精细转变。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在征税对象、纳税申报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具体规定上,更加精细、明确;纳税申报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转为取水口所在地,使得水资源取用情况更加公开化,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契合我国资源税法立法目的。

解读:水资源税改革推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本次改革除了有利于治理当前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也有利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推进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一方面,水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水资源费改税以税法规范水资源的财政收入,是完善我国资源税法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水资源费改税强调以税收方式解决水资源利用问题,有助于改善过去各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碎片化、标准不统一问题,从而保证水资源税征缴的公平性与便利性。

有效提升地方政府积极性。《实施办法》通过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赋予地方政府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等内容,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提升增强自主财力的积极性。另外,由于水资源费的征收遵循受益原则,水资源治理的资金来源于费用的多少,随着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征收水资源税可以平衡地区间财政压力,减少因水资源分布不均产生的财政失衡问题。

有利于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绿色税制强调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抑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为,引导企业绿色生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征收水资源税将起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从而推动企业转变生产经营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现代财税法经历着由保障型财税法向发展型财税法的理念跃迁。发展型财税法强调发挥税法推动个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水资源税改革便是发挥税法力量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体系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应持续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把握以下几方面: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水资源税是特定目的税,以保护水资源而非单纯获取财政收入为目的,有利于通过征收水资源税不断增强纳税人环境保护意识,促使纳税人在利用水资源过程中自觉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推进水资源税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一方面,当前我国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当改革成效显著时,应及时推进水资源税立法工作,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在推进水资源税立法的同时,应重视其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实现水资源税法整体性构建。

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水资源税作为我国资源税的一部分,亦是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应积极推进水资源税与其他资源税的协调,如积极推动水资源税与水气矿产税的配合,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绿色税收体系内部一致性。

(刘剑文系辽宁大学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子涵系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