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优化水资源税制度设计

2024年10月23日 版次:05        作者:张成松

水资源税改革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情况,但也要认识到,其实施过程中依然可能遇到公平性、效率性等挑战,需要持续优化水资源税的制度设计。

自2016年7月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先后于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其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近日公布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提出,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意义重大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举措。

改革有助于推动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水资源税的首要目的不在于财政收入,而在于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试点改革以税费平移为主要原则,不会增加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差异化的征税政策可能增加高耗水行业等的取用水成本,倒逼企业改进生产方式,优化用水结构,从而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改革实现对水资源经济价值的重新评估。水资源税改革不仅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而且有助于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引导水资源从低效益、高污染的行业向高效益、低污染的行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节水设备等环保产业发展。

改革是提升税制法治化、规范性的需要。资源税法第十四条将水资源费改税写入法律,表明水资源取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护和管理将更加严格和规范。同时,以取用水行为作为税负轻重的评价基础,有助于强化政府对水资源利用的调控能力,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应持续优化水资源税的制度设计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情况,有诸多创新之处,但也要认识到,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公平性、效率性等挑战,应在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等基础上,持续优化水资源税的制度设计。

优化税制要素设计。《实施办法》对水资源税纳税人、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作了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今后优化税制过程中,应进一步将与征税对象相关联的内容进行整合,为后续征管提供便利。

健全共治征管机制。水资源税征管涉及财政、税务、水利等部门,需完善“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税收共治征管模式。笔者认为,在今后优化共治征管机制过程中,应更加清晰地定位部门间的合作关系,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征管权责,健全税务与水利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助机制。

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实施办法》通过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明确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等内容,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笔者认为,在今后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过程中,应重视中央和跨区域的水资源管理事权划分问题。如《实施办法》规定,跨区域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对此,是否需要配套建立以水资源调出区域为中心的补偿机制加以平衡,或值得探讨。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一般基金项目“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法保障研究”(22BFX09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