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四组关系 提升医保费征管服务效能

2024年10月29日 版次:07        作者:陈金林

医疗保险缴费制度体系、费源结构较为复杂,建议从厘清基本医保费与补充医保费的关系、法定缴费义务和自愿缴费的关系等方面提升医保费征管服务效能。

医疗保险缴费是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关系到医保基金的安全可持续运行。我国医保缴费面广,实行地市级统筹,2023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3.3亿人。加上医保制度体系、缴费政策、费源结构较为复杂,在日常征管服务和缴费人沟通方面,易出现概念混同、边界不清、服务失准等工作困扰。笔者结合医保改革方向和征收实务,建议从把握好四组关系入手,提升医保费征管服务效能。

其一,在征管范围上把握好基本医保费与补充医保费的关系。

基本医保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收入。此外,由各级政府设置的其他医保费项目属于补充医保费,由政府指导发展的各类“惠民保”则属于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部分补充医保费基于延续和高效便民的原则由税务机关征收。

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已经合并实施,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保费中已经包含生育保险费,其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部分地区将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障范围,税务机关可以从待遇与缴费关联角度,做好缴费咨询服务。补充医保费地区色彩重、体系庞杂、资金单独管理,税务机关应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进程中,对补充医保费的险种设置、征管行政、宣传辅导、资金核算等方面予以统筹考量。

其二,在征收实施上把握好法定义务和自愿缴费的关系。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医保费属于法定义务,无雇工的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等以个人身份参保并缴纳的各类医保费则不具有强制缴纳义务。

区分医保费强制缴纳和自愿缴纳,有助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征管资源配置力度。对于依法应缴的基本医保费,税务机关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采取征管措施,提升用人单位缴费遵从度,维护社保基金公共利益。自愿缴费人不得损害医保制度的公平性,一旦参加医疗保险,就应遵从缴费政策和程序规定,以合规及时完整地享受医保待遇。考虑到自愿缴纳医保费不等同于缴费行为的完全意思自治,对于自愿缴纳的医保费,税务机关应注重便民高效的缴费服务机制建设,同时强化缴费时限和渠道、支付结算、扣款服务协议等程序要素设计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其三,把握好用人单位和自然人缴费主体的关系。

用人单位的缴费行为密切影响职工的医保待遇。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服务应侧重对其缴费知情权、便利度的保障,建议允许用人单位在资金不足情况下优先缴纳医保费,以及时防范化解职工的现实医疗风险。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频次高,受医保等待期等政策约束,缴费计算、资金安排相对灵活简便。在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方面,税务机关应注重缴费制度和程序的精简,推行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费措施和渠道。

城乡居民缴费人结构层次多、分布广泛、缴费频次低,是全民医保规划中的主要扩面对象。税务机关需要充分借助“网格化+数字化”的城乡社会治理机制,运用好基层社区、乡村、学校的动员宣传力量,在构筑自助缴费服务体系的基础上,为“一老一小”、特殊困难群众等提供村社代收、共济代缴、落实补贴等个性化服务措施。

其四,在征管改革上把握好现行政策和制度发展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全民医保规划、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等文件,今后一段时期医疗保险领域的改革措施密集落地,相关的征管改革也需同步研判。

参保政策方面,放开医保参保户籍限制、避免重复参保等措施需要税务机关优化费源管理、区域联办、数据比对、退费办理。

筹资机制方面,税务机关需要考虑合理确定基准费率、规范缴费基数政策、提高统筹基金占比、建立长期护理险制度等新的政策框架,推动相关征管制度流程的深化调整。

医保待遇政策方面,统一规范医保缴费年限政策、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将会影响缴费行为预期和引导,对征管效率和纠纷化解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共服务方面,统一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支持个人账户支付近亲属居民医保缴费等措施将有序推行,税务机关的相关征期安排、服务资源配置、资金支付结算有待跟进调整。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副处长、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