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结合法规讲得很透彻,这回我们知道错在哪里了,我们接受税务处理意见,以后一定吸取教训,避免出现类似涉税问题,以免影响企业发展。”
“由于说清了事理,讲清了法理,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现在很少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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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期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结合吉林省税务执法工作实际,于今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目前,该项工作已取得预期效果,不仅提高了案件执行效率,同时减少了涉税争议发生。截至10月,吉林省税务稽查部门共查处涉税违法案件186起,案件执行过程中均未发生涉税争议。
规范执法行为,讲究执法方式
“执法时要向行政相对人讲透法理,说清事理”
吉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福才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纳税人缴费人法治意识、权益意识不断增强,在客观上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税务执法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涉税违法行为时,不仅要依法行政,确保过程严谨、规范,减少执法风险,同时在送达和执行处理决定时,也需要注重执法方式和方法,以达到良好的执法效果。
“推行‘说理式’执法,在执法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事理、讲透法理,这样不仅行政相对人容易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减少涉税争议发生,而且在此过程中也宣传了税法,有助于增强行政相对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李福才说。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2023年7月,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制定《吉林省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先期在长春、四平、辽源和通化4个地市开展“说理式”执法试点工作。
为统一“说理式”执法工作流程、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使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该局配套制定《“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试行)》。在工作指引中,该局明确了“说理式”执法的工作原则,并针对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和特点,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如何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说理式”执法要点进行明确。
该局规定,税务稽查部门在选案阶段,就须在《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中“选案分析及立案依据”栏详细填写案源来源和选案方法,以及对相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等信息;在检查环节,要求检查人员须严格依程序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税务稽查执法事项告知书》,并按照法定程序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及基本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对调查取证过程予以全程记录。
完成核查取证等工作后,案件审理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审理人员须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此过程中,开展“说理式”执法,向行政相对人详细告知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按照自主自愿、平等沟通、及时高效的原则,稽查局依法启动听证程序,对案件查办过程的事理、法理和情理进行阐明和论证,并认真研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交流,以便及时化解争议,达到良好的执法效果。
该局认为,执法文书制作是税务稽查执法流程的重要环节,是有效贯彻执行“说理式”执法工作的重要抓手。为此,该局编写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范本(试行)》。以此规范检查人员执法文书制作,使执法文书在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政策适用、处罚裁量标准和理由依据等方面的内容更为严谨、规范,为“说理式”执法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在明确执法规范的同时,为提升执法人员的“说理式”执法能力,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针对性地加强了检查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与测评工作:通过组织线上视频学习、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规范检查人员执法语言和行为,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能以规范的表述,向行政相对人讲清法理、说明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提升检查人员“能说理”“会说理”的能力;定期通过测试和考评等方式,对检查人员执法能力进行评估,通过查遗补缺,及时补齐执法“短板”,确保“说理式”执法达到预期效果。
让当事人知道错在哪,怎么改
“税务人员讲得透彻,我们对处理决定没意见”
“实行‘说理式’执法后,执法效能和案件执行效率均得到了提升。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不再像以前仅仅是简单地告知行政相对人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而是根据当事人存在的涉税问题和违法事实,有的放矢地向他们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借此机会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法规政策辅导,讲清执法理由和法律适用依据,这样不仅行政相对人容易接受处理结果,也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从而起到了检查一户、辅导一户和规范一户的管理效果,既提升了案件查办质效,也增强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王力说。
不久前,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对长春市某服装制造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以往核算年度,存在购入原材料未取得发票情况,但企业却将相关成本在税前进行列支,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针对企业的违法情况,税务机关拟对其作出相关原材料采购成本不予税前列支,检查期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在向企业告知税务机关处理意见的过程中,检查人员针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向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详细讲解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中关于原材料成本归集、采购凭证管理,以及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并向企业人员说明处理意见中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来由和计算依据。经过检查人员细致耐心讲解,企业接受了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并按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税务部门现在的检查和执法活动越来越人性化了。经过税务人员的剖析讲解,我们不仅明白了企业问题的症结在哪儿,违反了哪些税收法规,更重要的是,知道了以后该如何防止出现类似问题,我们对处理意见无异议!今后我们会加强税法政策学习,进一步健全完善财务核算制度,通过规范经营行为,避免出现涉税风险。”该企业负责人刘经理说。
前不久,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某药业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但其部分研发项目存在备案资料不全情况,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因此企业需要作纳税调整,补缴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此,企业表示不理解,认为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是项目研发过程中实实在在发生的费用支出,为什么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针对企业疑问,检查人员向企业细致讲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说明研发项目的情况。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并将项目有关的研究开发计划书、企业立项决议文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或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以及研发费用结算表等资料留存备查。
但经检查人员核查,企业部分研发项目,并没有研究开发计划书和企业立项决议文件等备案资料,属于关键资料缺失,相关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条件,因此企业相关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部分须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在当期予以税前扣除。经过检查人员说明法理、阐明事理,企业人员最终消除了异议,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对相关年度的账目进行调整,补缴了税款。
“刚听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时,心里是有一些抵触的。后来听税务人员详细讲解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以及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后,我们明白了——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在研发项目管理方面不严谨、不规范,才出现了这次涉税风险。我们以后一定加强研发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税收政策法规要求,做好研发项目资料的备案留存和相关费用的核算工作,避免因涉税风险影响企业发展。”该企业财务总监高经理说。
释法说理,有理有据
“‘做到位’‘讲到位’,当事人就容易接受执法结果”
税务稽查部门在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和税收检查工作中开展“说理式”执法后,不仅相关行政相对人感受到了变化,与以往相比,吉林省各地市的税务检查人员在工作中也感触颇深。
“按照‘说理式’执法的要求开展税收检查等工作,明显感觉到纳税人缴费人对于执法的抵触情绪少了,配合度也提高了,不少纳税人缴费人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整改等工作。比如,最近我们对辖区一家建材生产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企业进项发票存在问题,经过调查核实,这家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是虚开发票,是上游供应商供货后无法提供发票,于是‘找’来的发票。在向企业送达处理处罚决定时,检查人员向企业说明违法情况,结合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解释了处理决定的依据,同时向企业人员讲解了完善核算制度、加强发票等凭证管理对于企业降低涉税风险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最终,这家企业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补缴了税款,并在检查人员的指导帮助下完善了发票管理制度。”四平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杨天赐说。
对此,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齐国英也有同感。
齐国英向记者表示,在案件检查和执行过程中采取“说理式”执法,通过说清事由、讲明法理,让行政相对人明白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因此减少了抵触情绪,既提高了案件执行效率,也增进了征纳双方的信任和理解。
“由于‘说理式’执法对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税收知识、政策把握和沟通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这在客观上也促使我们检查人员、案件执行人员平时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这样不仅最终执法结果经得起考量,而且也有助于随后的释法说理工作。‘做到位’‘讲到位’,当事人就易于接受执法结果。”齐国英说。
吉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福才表示,开展“说理式”执法是吉林税务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转变稽查执法理念、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和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吉林税务将结合该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税收执法工作需要,继续完善相关工作流程、细化制度规定,促进税务执法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