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推动税收立法、完善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推进消费税改革等方面,构建更加协调的促消费税制体系。
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
作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税收政策对生产和消费均产生重要影响。以减税为例,从生产来看,减税通过成本传导机制带动企业扩大生产,增加供给,能够缓解价格上升压力,使价格下降。从消费来看,减税使居民有更多资金用于消费升级,增加对优质商品和服务的需求,进而推动内需质量提升。因此,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需要一套涉及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多税种的合理有效的税收架构。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在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稳定、提升财政治理能力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全面推开营改增、税率简并与降低、完善留抵退税制度、完善抵扣管理制度等数次改革,增值税制得到简化,在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前提下,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资源配置的扭曲,缓解了重复征税的顽疾。如通过下调多档税率,缩小行业间抵扣差异,使企业购进中间投入品时,不会因税率和抵扣差异导致成本被不合理地抬高或降低,使中间投入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需情况与企业生产成本,避免中间投入价格受到税制扭曲的影响,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有效运行。此外,通过完善留抵退税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增强消费动力。
消费税是国家调控消费行为、引导产业结构升级、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的重要工具,政府对特定商品征收消费税。若将这部分税收用于公共服务或转移支付,间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或可进一步释放中低收入群体的内需潜能。
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推动实现社会公平,同时为公共财政筹集资金,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等。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级次、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机制,可有效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进而保障民生并激发消费活力。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税收政策体系在促消费方面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制约:一方面,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几个税种的税收立法工作尚未完成。就增值税而言,其立法进程中的税率调整变数可能影响企业定价策略,进而延迟消费者购买决策。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税收立法应针对税收管辖权界定、商品与服务分类识别、产业链内部税负不均等问题作出适应性调整。其中,明确税收管辖权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和消除税收真空地带,稳定企业生产经营预期,进而稳定商品价格,促进消费;平衡产业链各环节税负,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商品与服务供给。另一方面,在现行税收体系中,各税种促消费的协同作用需进一步发挥。应通过制度性安排,继续巩固各类改革举措的积极成效,强化税种间的联动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增强经营主体信心。
为此,笔者认为,应构建更加协调的税制体系,更好地发挥促消费的作用。
加快推进增值税立法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增值税法三审将于今年12月进行。增值税法立法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持续优化税率结构,进一步改善因税率差异导致的不同行业间税负不均问题,避免资源过度集中于适用低税率的行业,使资本按照市场真实需求和回报率流向各行业,创造更多样化的就业岗位,劳动力等市场要素能够更自由地在不同行业间分配,从而提升资源配置合理性,促进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拓宽消费市场,有效促进消费增长。
完善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为促进中低收入群体增收以提振消费,建议向中低收入群体加大优惠政策的倾斜力度。例如,通过优化综合计税、税率结构、扣除项目等,进一步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强化税收监管,确保高收入群体的税负与其收入水平相匹配,增强低收入群体的消费信心,引导消费升级。
稳步推进消费税改革。推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有助于地方财政形成稳定税收来源,进一步体现消费的贡献,有利于鼓励地方做好培育消费、扩大内需的工作。可依据商品属性及其社会影响,完善征收范围和税率结构,例如,将更多高污染、高耗能等非必需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对奢侈品等适当提高税率,进一步发挥好消费税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功能。
(作者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