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暖已是世界各国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2023年全球碳排放量达374亿吨,约为1850年的180倍。面对严峻的挑战,各国不断探索减少碳排放的政策机制。
关于碳税的运用,最早可追溯到1990年的芬兰。芬兰先对所有矿物燃料征收碳税,陆续覆盖到电力等领域,随后纳入能源税形成混合税,最终形成独立型碳税。截至2023年底,全球有27个国家发布了碳税计划。在这期间,各国也不断尝试新的政策机制以控制碳排放。例如,欧盟构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利用总量控制法减少碳排放,而后欧盟探索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也就是“碳关税”。这些探索减少碳排放的政策机制可为我国提供参考和借鉴。
健全“总量控制+税收”机制
我国碳市场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碳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自愿碳市场)组成。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这些重点行业,这8个行业占到了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75%左右。
当前,全国碳市场仅覆盖全国40%的碳排放量,主要面向电力行业,且存在碳市场价格偏低,交易主动性、排放权流动性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依靠税收进行市场行为调控,单纯依靠碳税征收或排放总量控制,可能出现政策调控力度达不到预期降碳目标或碳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建议结合税收和总量控制的优势,构建“总量控制+税收”机制。一方面,征收碳税能将环境成本和“双碳”经济目标紧密联系起来。另一方面,碳市场的总量控制,能确保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在可控的安全范围内。
笔者认为,可逐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完善对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核查工作,将其适时纳入市场,激发市场活力和丰富交易品种。进一步丰富交易方式,完善配额分配管理机制,将碳汇交易体系纳入碳市场,引入碳排放权拍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碳价格的调节机制。利用碳税覆盖碳市场暂未覆盖的领域,以扩大政策调控范围,弥补碳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缓解总量控制对市场的影响,减少市场价格波动。
形成渐进式的税制体系
笔者认为,不宜过早地实行独立式碳税,建议从重点行业入手,逐步扩大征税范围,采用渐进式的税率调整机制,设置合理的计税方式,制定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形成成熟的税制体系后单独管理。通过碳税调节机制,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吸引企业自愿加入碳市场。
在征收方式上,通过研究碳税在国际上的运用,笔者认为,如何提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减排意愿,如何保持不同收入的行业或群体在碳税机制下的公平,如何将碳税稳步地在各个产业间推广等问题是困扰政策制定者的几个关键问题。建议在重点行业开展试点,但注意短期内规避碳交易市场中的纳入单位,避免税收和总量控制同时作用于企业。
在计税方式上,国际社会大致形成了两种主流计税方式:一是大部分国家采用的以化石燃料含碳量或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二是直接把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国际社会早期因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监测技术的瓶颈问题,普遍选择第一种方式。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通用碳排放核算方式的不断完善,目前二氧化碳浓度测量准确度逐步提高,第二种计税方式逐渐被普遍采用。
优化财政政策和社会信用体系
笔者认为,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严格把控对高排放行业的项目投资,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新能源低碳出行和碳捕捉、碳再利用等绿色技术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碳交易市场化建设,扩大市场范围的同时,进一步健全碳排放监测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银行推出绿色信贷服务,对企业进行绿色转型升级或低碳科技研发等项目提供长期且低利率的信贷资金产品,加速资金在降碳减排领域的循环周转。
笔者认为,可设置碳税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当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布不均衡,部分东部工业大省和中西部煤炭大省常年保持着碳排放的高位,碳税对这部分省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可通过合理分配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征收碳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带来的负面影响。
减少碳排放,还需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大淘汰高耗能电器的力度;提高燃油车船能效标准,报废高排放老旧车船;加快公共交通、快速交通体系建设;鼓励垃圾分类、资源回收设备的普及与运用,居民通过回收废旧塑料制品等自然降解成本高的废弃物获得积分,积分可用于兑换消费券,进一步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建立企业碳排放信用评价机制和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企业融资、贷款、上市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