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全面推行”意味着要用改革的办法完善顶层设计。自今年12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
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节水是关键,税收是重要手段。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世界严重缺水国家之一。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但总体利用率不高,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绿色税制”。在前期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卓有成效的基础上,出台全国统一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因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出正当其时。
结合云南实际看,云南作为水资源大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141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三。但是,由于地形地貌复杂,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利用程度较低,导致云南工程性缺水、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云南享有“植物王国”“动物王国”“世界花园”的美誉,其生态安全对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云南税务系统精准把握水资源费改税的重要契机,会同财政、水利部门,紧扣云南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战略定位,将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推动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
——提升站位,充分认识水资源费改税的重大意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成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明确,改革试点的全面实施,将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同时,税额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充分考虑历史情况和地区差异,税收收入全部归属地方。此次改革通过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有利于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因势利导,用好授权充分发挥水资源税调节功能。包括水资源税在内的各种资源税,体现了“使用资源付费”原则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对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办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这一制度安排,让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了更多调整空间。同时,《办法》积极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要求,新增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几种情形。基于此,云南省在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时,应充分用好中央授权,体现量能负担和节约优先原则,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区分不同情形,分类科学合理确定本省实际税额和免征政策,有力促进工农业节约高效生产。同时,利用水资源税收入筹集功能,增加地方可用财力,形成地方对节水用水和产业支持的良性互动。
——善作善成,蹄疾步稳推动水资源费改税落地见效。改革要重视谋划,更要抓好落实。《办法》发布后,云南财政、水利、税务部门第一时间开展立法调研,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意见建议,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夯实基础。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三部门将在以往协作征税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协同,明确水利部门定期将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做好税源信息采集、税种认定工作,确保费改税后征管顺畅。与此同时,积极采取有效举措,积极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确保云南的水资源费改税平稳有序进行,与全国改革同频共振。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