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邀请业内人士对最近发生的重要财税新闻谈谈自己的观点。
前不久,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风险提示制度的意见》。近年来,多地出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风险提示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指出,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原因之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对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性不高,更愿由法院作出裁判。在涉税行政案件处理中,多地人民法院正在采取行政案件败诉风险告知程序,推进涉税行政案件实质化解。笔者在某基层法院代理某涉税行政案件时,承办法官通过向税务稽查局作出《行政案件败诉风险告知函》,指出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存在的各类问题,最终稽查局同意变更处理处罚决定,稽查局向纳税人重新送达变更决定后,纳税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纳税争议最终得以实质化解。
摸索实践中的败诉风险告知程序,将败诉风险提示制度与税务机关自我纠正制度相互连接,不仅有助于个案处理、类案化解,也有助于推进税收法治建设。需要提醒的是,税务机关收到《行政案件败诉风险告知函》后,除及时启动自我纠正程序之外,还需要将相关资料作为案件材料归档,以便后期在面临执法督察或者执法审计时,作为变更执法决定的依据向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胡晓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不动产,执行法院要对其“交易税目和税率”做尽职调查。
不动产交易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对于买受人来说需考虑的税种有契税和印花税,对于出售方来说需考虑的税费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而且该交易会因出售者身份、所在地区、持有期限、房屋面积、优惠条件等要素不同而需要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人民法院之前在对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时,经常可见拍卖公告中对涉税事宜作简单约定,类似“拍卖标的过户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句话的意思是,不动产交易双方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而且拍卖成交价是一个税后价。这样简单约定,不仅计算难度大,而且计算出来的税费金额可能远超买受人的预期,导致拍卖结束实际过户时,买受人有时会拒绝执行,由此引发新的争议和诉讼案件。
指导意见中关于“税”的表述,说明最高法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不动产交易中涉税问题不容忽视,如果拍卖前人民法院充分调查该不动产所应承担的税费,并将其明确公示出来,让竞买者事先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出价,相当于事前化解了执行风险,降低了执行难度,对司法拍卖顺利成交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梁晶晶(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修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预征率的调整应考虑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预征多了可能导致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退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出现重大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率下降,以前在房地产企业利润率较高背景下设置的预征率与实际税负有差异,对预征率下限作出调整很有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10号公告发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12月税款所属期开始并不能按新的预征率下限执行,在各地具体预征率新规定公布前还是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新调整,相关企业还需按原规定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否则,低于规定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有可能会被征收滞纳金。
——汪道平(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