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这类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可从两方面着力

2024年12月03日 版次:07        作者:王丽

■办案手记

伴随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降低、注册流程简化、监管模式创新,使得企业的自主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提到的认缴权转让观点,就是2014年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产生的,但涉及股权转让的税法规定并未变化。虽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作出“五年缴足出资”的规定,但也意味着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类似本案的情形可能会较为普遍。为更好规避此类股权转让涉税风险,行使好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宁夏税务局有关团队认为当前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其一,在管理层面注重国际税收业务的关联性和实质。

重视国际税收业务的关联性。不同类型的国际税收业务之间存在关联性,相关业务的定性和应对极有可能会影响其他业务的处置。本案中,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交易,就引发了递延纳税后续管理事项,股权转让交易的定性直接影响递延纳税后续管理是否符合补缴税款条件。因此,在风险核实工作中,税务机关应深化国际税收各岗位间的协同配合,仔细通过合同(协议)、支付记录或外部信息来源完善交易的整体脉络,还原案件真实情况,找准案件的关键点,集中突破。

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本案中,在目前税法对非居民企业零对价股权转让是否征税等不明确的情况下,办案团队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拨开非居民企业股权认缴权转让的“面纱”,通过权利义务考量、引入“负债”观点等,最终揭开有关股权转让为实质性股权转让的实质,进而为递延纳税后续管理补缴税款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二,在服务层面加强政策辅导和与企业沟通。

将递延纳税政策后续管理风险防范前移。本案中,虽然税企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但企业表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对有关递延纳税后续管理规定理解有误,认为只有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直接投资收回时才需要补缴税款,导致产生了不少滞纳金。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紧盯后续管理风险防范的同时,树立涉税风险防范前移的观念,在企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就对企业进行精准的政策辅导,提示后期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应对中要与企业充分沟通。企业面对税收风险核查时,往往会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进行解释。在风险核实和应对过程中,岗位人员不仅要明确与涉税风险相关的政策规定,全面把握涉税风险的实质,还要有理有据地与企业充分沟通,推动问题有效解决。本案中,企业提出其是认缴权转让、未收到款项、未收回投资等理由,税务机关从案件和政策实质出发,就有关规定的适用等向企业深入讲解,与企业充分沟通,最终与企业达成一致,有效排除了有关非居民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第八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