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笔者认为,规范税收优惠应当从重规模、重效率向提高精准性和质量优化的政策取向转变。
增强税收优惠针对性。应突出对特定行业、主体的支持,特别是保障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可持续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精确性下的广覆盖,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税收支持的另一重点是促进科技创新,应当规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对于不利于税制统一,尤其是破坏税收中性的临时性、区域性、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及时修改、废止。
严禁规定外税收减免。当前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十分繁杂。同时,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刺激经济发展,采取先征后返、核定征收或财政奖补等“擦边”方式,提供规定外的税收减免。《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55个地区违规或变相返还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等225.08亿元。这些做法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干扰地区间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有效配置,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应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在制度层面,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特别法律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管理层面,统一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引起政策寻租,使得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偏离顶层设计本意。在纳税遵从层面,打击恶意税收筹划等涉税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合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防止产生重大税务风险。
完善规范统一税法体系。目前,我国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多而杂、专而快的特点,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立法层级低、缺乏系统性、变动性大,纳税人遵从成本较高。应当进一步完善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规范统一的税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的规范管理,限定税收优惠的授权立法范围,明确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确保政出一门。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模式,增强政策条款的技术规范性和科学合理性。适时将具有长期性、一贯性的税收优惠上升为制度性安排,畅通税收规范性文件向税收法规、法律转化的机制。
将更多优惠向直接税倾斜。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改革思路,推进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改革,逐步将留抵退税等制度性优惠融入税制体系,减少临时性、应急性的间接税优惠政策。同时,采取包括缓缴税款、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税收豁免、投资抵免、加速扣除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存货计价等多元化直接税优惠形式,充分发挥直接税的调节作用,使税收优惠直达纳税人,以促进企业投资和个人消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