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应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去谋划。取得非税收入,对缴费人实施征收行为,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应在法治的框架下推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非税收入领域,需要全国人大明确授权的,应及时提请授权;能够上升为法律的,应及时推动立法,将改革的成果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当前,应探索制定非税收入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非税收入项目设立、征收标准、滞纳金、行政处罚等事项,提升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化水平。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应在逐步捋顺央地财政关系中去落实。在当前的非税收入构成中,中央级收入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收入都是地方级收入。因此,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处理好央地财政关系。一方面,应站在全国的角度,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为前提,整体谋划、系统落实,不能让非税收入领域改革跑偏走样,出现制度性地区性政策洼地等,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地方实际,适当下沉管理权限,增加地方财源,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实现差异化管理的有益尝试。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应与推进经济社会各项改革相衔接。非税收入改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收入,更关乎政府发展经济、完善治理的各项重要改革任务。因此,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应通盘考虑,统筹推进,不能仅局限在非税收入自身改革之中,而要跳出非税看非税。例如,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时,应与健全房地产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改革举措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又如,在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时,应与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相衔接,既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又充分考虑矿业权人的缴费负担,体现量能负担的改革要求。
[作者单位: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