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税务执法效能 建议处理好四重关系

2024年12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肖晴

税务行政执法在确保严格规范的同时,还应在防范风险、释法明理、深化普法等方面下功夫,努力让纳税人在每一个税务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行政执法有关制度机制作了进一步部署,今年9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国务院接续制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上述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税务部门是重要的执法部门,推进科学精确执法、提升税务执法效能是全面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形势下增强经营主体信心和促进经济持续向好的有力支持。基于此,建议税务行政执法处理好四重关系。

纠错与预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重要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新时代税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经历了从管理向治理的重大变革。

税务部门服务着几千万企业纳税人和数亿自然人纳税人,在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面对不断增加的经营主体和日益复杂的经济模式,如仅依靠检查、处罚、强制等执法方式进行事后纠错,对税收违法的治理将会“捉襟见肘”。为此,不少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将治理环节向前端延伸,通过靠前服务和引导,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法规定,提高依法申报纳税能力,达到促进信赖合作和自觉遵从税法的目的。

建议税务部门深化拓展有关经验做法,着力提升前端服务引导和风险防控的精准性有效性。一方面,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完善风险指标模型,设置相关预警指标,结合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根据风险程度及时采取提示提醒、纳税辅导、警示劝导等方式,引导纳税人主动防范或纠正。对于税收违法行为频发或呈现增多趋势的重点行业、领域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监测并开展税法宣传辅导,通过源头综合施策,将税收违法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强化风险集约化应对,通过征管资源、技术、人才的统筹整合,克服单个业务部门“孤军奋战”、相关监管条线多头执法的弊端,采取专业团队工作方式,提升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效能。

力度与温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创新执法方式、加强非强制性行政手段的运用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

税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一方面,一以贯之坚持依法精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另一方面,创造性运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五步工作法,既给相关经营主体纠错改正的机会,又给拒不改正者以强大震慑,在降低征纳成本、引导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执法实践中,宽与严的衡量、力度与温度的把握并不容易,既要服务好经营主体,又要切实防范执法风险,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是较大考验。为此,建议一方面,坚持依法精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为合法经营企业营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健康的经济运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加速构建完善权责清晰、标准明确、规则公平、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非强制性执法制度规范,根据事实情况、违法程度、风险高低、信用状况等因素,科学分类确定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的实施条件和标准,明确实施程序、内控监督、救济途径等,完善法制审核、集体决策等制度机制,提高非强制性执法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不断提高税务执法精确度。

法理与情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善意的行政目的和强制性的执法决定之间往往存在落差,若不能取得当事人的真心认同,可能会加深其对税法规定和税务执法的排斥感,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对此,税务部门近年来全面推行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通过说清法理,讲明事理,融情于理,增进征纳双方理解和信任,帮助当事人在知法、懂法中更好守法,取得良好效果。

建议将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拓展至非稽查类案件查处、行政强制、税款追征等更多税务执法领域,除在作出执法决定时说理以外,加强在执法过程中说理,推动税务执法说理成为常态。同时,规范和完善税务执法文书的说理内容,完善约谈、调解、听证等制度建设。另外,拓宽征纳沟通渠道,让当事人充分理解有关税法政策规定和税务机关执法活动,增强其主动配合的意愿,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税务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执法与普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我国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执法机关不仅承担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法责任,还要在执法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

比如,行政处罚法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立为重要原则,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该原则进行细化。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先后发布两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除了明确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还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帮助当事人了解税法规定及法律对其权利的保障,有效推动其纠正违法行为,提升守法自觉,实现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执法公信力“双提升”。

建议税务执法拓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实施。除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轻微违法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情形下开展普法教育以外,探索在其他税务行政处罚情形等税务执法活动中,结合执法程序,把握普法时机,面向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互动普法,实现普法效果最大化。

对于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在依法予以曝光的同时,探索开展“案例剖析式”普法。这可以显著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吸引力和说服力,凝聚社会共识,提升普法成效。

此外,进一步丰富执法中普法的形式,除了传统的书面释法、答疑解惑等形式,还可以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普法视频、学习答题等方式提升当事人的参与度和体验感,推动税收普法教育走“心”走实。

提升税务执法效能是一个持续综合施策的过程,建议在推动过程中处理好上述几重关系,夯实税务执法制度基础,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