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统筹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2024年12月18日 版次:08        作者:邓文娟

近日,中央财办有关负责同志深入解读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表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在零基预算改革、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等方面争取新突破。

消费税在调整消费结构、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均衡地区收入差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推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放地方,对后续消费税的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充分考虑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稳步推进,按照不同消费品目的管理特点,分类实施下划,对不适合下划的暂不下划,不适合下划到零售环节的先下划到批发环节。

我国消费税开征30多年来,在课税对象、税率及征收环节等方面都进行过多次调整,目前包含15个税目。以生产环节征收为主的征收方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税应发挥的经济调节及区域平衡作用。从征管角度考虑,征收环节放在零售或批发环节比放在生产环节更复杂,征管成本也比较高。笔者认为,应借鉴国际消费税零售环节征管经验,结合我国征管实际,推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尤其是应把握好“烟、油、车、酒”四大类消费品征管环节后移问题。

《中国税务年鉴2023》显示,2023年我国烟、油、车、酒的消费税占消费税总收入比重分别为51%、35.6%、6.9%、4.6%,总占比达98.1%,需重点研究这四类应税消费品征管环节后移问题。其中,烟草消费税收入占总收入的一半,是消费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烟草、酒类采取专卖形式,下放至批发环节征收,税源相对比较清晰,在现有征收水平下能较好地保障税收收入。汽车在销售环节需要登记注册,一车一码制度下,税源管控也较为容易,可以实现在消费环节征收。目前成品油消费税的监管难度较大,因成品油的生产过程较为专业复杂,对人员及技术要求较高,无论在生产环节还是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均存在较大的监管难度,建议在改革过程中能统筹考虑征管需求,在品目、征收环节等设置上更为明确。

消费税下放地方后,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尽力避免由于区域发展不均衡带来新的省际失衡、税收与税源的背离等问题。因此,在收入划分方面,应进行科学测算,以提高地方财力和缩小区域差异、均衡区域收入为原则,针对不同品目的收入规模、地区产业结构等,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同时,为避免地方政府的不良激励行为,对高污染高耗能的税目,建议仍以中央收入为主、地方为辅设置分享比例。

从制度层面考虑,在消费税改革过程中应同步建立适应新经济、新业态下的税源管理机制。一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在大数据支撑下强化税源管控。二是加强对新业态税源管理的研究,建立合理的税源共享机制,促进地方政府支持对当地税源的有效管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