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税收文物
20多年前,笔者到西安市出差,在一家旧书店偶然发现了一张票据,买下后经过研究发现它很有价值。
这是一张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涉县县政府制发的薪给工资所得税收款存根,票面载明纳税人姓名、职务、薪资所得、家属负担人数、扣除本人及家属免征数、应征负担薪资数、实缴纳所得税额、税务部门经手人和开票日期等信息。票据左侧盖有红色骑缝方章,具有防伪功能。
从这张收款存根中,我们得以管窥当时晋冀鲁豫边区一名普通职工的家庭生活。1948年9月30日,涉县职工栗文丁领到了9月工资250斤小米,家庭负担人数2人,扣除本人及家属免征数199斤,应征负担薪资数50斤(取整数少算了一斤),税率为10%,实际纳税额为小米5斤(也可上缴“冀南币”1925元)。
由于当时各根据地和解放区发行货币的币值不同,兑付标准不一,交易不方便,加上战争时期物价波动频繁,所以大部分革命根据地的财政预决算和供给标准均以小米计算。薪给工资所得税相当于现在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考虑家庭负担人数和个人免征额,相当于现在的专项附加扣除,税率使用的是统一累进税率。
栗文丁的工资为250斤小米,实缴税5斤小米,实际税负为2%,税收负担较轻,其税制框架、税率设计和征收方式,都比较简便实用。
晋冀鲁豫边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之一。1937年10月,八路军第一二九师在山西太行和太岳山区建立晋冀鲁豫边区,组织军民搞大生产运动,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筹集了大量军粮,并多次粉碎日军进攻。
1941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税务总局在河北省涉县成立。1948年10月,其与晋察冀边区税务总局合并,组建为华北税务总局。1949年11月,在华北税务总局基础上,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前身。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