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被纳入法律体系中,有利于增强税制确定性,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到2035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按照改革决策部署,应强化制度建设这条主线,推进财税制度法治化,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和法治思维,以问题为导向,兼顾效率最优和公平正义,处理好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构建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法律制度,以确保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厘定,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中央和地方的权责更好地划分。
进一步健全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是现代国家权力的核心地带。预算法的实施,有助于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目标。应进一步落实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中的全口径预算要求,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提升预算对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的保障能力。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健全支出标准体系,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加强财政政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强化中长期预算对年度预算的约束、中长期预算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探索中长期预算法律位阶的设定问题。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完善预算公开制度,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同时,应按照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持续规范融资管理,禁止各种变相举债行为,推动形成政府和企业界限清晰、责任明确、风险可控的科学管理机制。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制度。一是应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机制。近日增值税法的颁布,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落实,目前已经有14个税种上升为法律。增值税法将我国第一大税种纳入法律体系,将增强增值税制度的确定性,有利于稳定预期、提振信心,从这个角度看,增值税法的颁布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增值税法规定统一的税率和征税方式,使得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纳税人承担相对公平的税负,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应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更加公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既可以优化收入再分配,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应健全地方税体系。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当前,在土地财政逐渐退潮后,地方财政的缺口巨大,单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法解决问题,有必要通过消费税改革、地方附加税整合等来实现地方财政长治久安。四是应完善绿色税制。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优化环境保护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促进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通过健全绿色税制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五是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增强税务执法的规范性和精准性,有必要借助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契机,建立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调整税收滞纳金标准、厘清涉税行刑衔接程序等,进一步提高征管效率并兼顾公平正义。
完善财政法律体制。聚焦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三方面目标要求,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加快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应制定财政基本法,清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应优化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结合税制改革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完善产业在国内梯度有序转移的协作机制,推动转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非税收入增长较快,因此有必要强化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例如尽快推出非税收入基本法。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同时继续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优化省以下财力分配,切实加强基层财力保障。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