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息溯源体系 加强“产废源头”监管

2025年01月08日 版次:06        作者:杨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并将“出售者”限定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范围内。如果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资源回收企业从自然人出售者手中收购的报废产品一般为自然人已收购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报废产品,也就是说,架起原生产品使用者与收购企业之间桥梁的是从事废旧物资买卖的经营者。

“反向开票”消除了收购企业向自然人销售者收购废旧物资无法取得“第一张票”的痛点。建议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中对废旧设备的处理方式及实物流向,进一步建立再生资源的信息化溯源体系,加强对生产领域“产废”源头的税收监管,有效监管“产废”源头与自然人销售者之间的交易过程、交易金额及“产废”企业是否已对废旧物资销售收入依法如实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具有部分使用价值、能够进行再利用的废旧物资属于有形动产,“产废”企业中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销售收入需要按照13%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企业物资采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在购进环节进行抵扣,等到边角余料、废弃设备销售时,只需计提销项税额申报纳税,再无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部分“产废”企业缺乏依法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使得生产领域中较多废弃物资和设备以较低价格流入从事废旧物资买卖的自然人手中,也使得监管中难以摸清生产领域中真实“产废”规模和实际交易金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为更好地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可将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扩大到“产废”企业,即“产废”企业在报废已完成主体价值转化的废旧物资时,允许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废旧物资销售收入的增值税。为防止“产废”企业混淆正常产品销售收入与废旧物资处置收入的界限,不正当扩大简易计税的收入范围,可要求“产废”企业设置废旧物资产销台账,按照品种记录废旧物资及废弃设备的购入时间、必要的使用功能及过程、存储及使用时间、销售时间、销售对象、交付方式、物流信息等。同时为防止部分企业滥用税收政策“以新充旧”,可要求“产废”企业废弃设备的实际使用时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等。

5号公告中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企业中,部分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本身不具备“反向开票”资格;另有部分符合“反向开票”条件的企业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出于对自然人经营所得汇算能否依法补税的顾虑、出于备查资料能否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不确定性等,自行放弃“反向开票”,依旧选择以自制凭证入账。因此,目前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实际向自然人“反向开票”的规模与实际交易规模依旧存在较大缺口。

由于“反向开票”被限定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范围内,使得从事大宗废旧物资交易但又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自然人依旧需要依托各种再生资源交易平台“代开票”。我国目前已有废旧物资全国项目库、天津拾起卖、易再生网、航天再生资源交易专区、91再生交易平台、易招易拍等多家覆盖全国、区域性或行业性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大多数交易平台是为再生资源交易各方提供供需信息及融资渠道,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即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在不直接从事物资收购、买卖活动的前提下,平台经营主体无权为平台上的交易各方“代开”各类再生资源销售发票。但在监管中,税务机关发现一些交易平台未依法区分“交易主体”与“交易中介”之间的法律责任,以“交易中介”身份代替“交易主体”开票,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整理、粗加工的从业者们架起“产废”和“利废”企业之间的桥梁,但由于群体分散、废旧物资来源透明度不高等原因,加大了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精准税收监管的难度。利用再生资源交易平台来提升行业管理的整体集约化、网络化、透明化是强化再生资源行业监管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机关应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联手,切实打通税收监管模块与交易网络的数据端口,严密监控再生资源交易网络线上交易的品种和数量与线下实物交割的高度一致性,利用平台交易数据评估全国废旧物资品种、产地、产出规模等与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主体、开具地、开具数量、开具金额的匹配度,逐渐形成再生资源“产废”图、“利废”图和交易链条图等立体化的税源管理图,将可能存在隐瞒再生资源销售收入的行业和可能触发虚开再生资源增值税发票的领域纳入预警管理。

各地政府应完善对各类再生资源交易平台的开发和监管,充分引导其发挥提升再生资源的流通效率和交易透明度的作用,帮助其夯实交易链条的底层逻辑。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探索运用再生资源交易平台数据防范涉税风险,精准打击再生资源交易中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