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的天一阁博物馆,收藏有一本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江苏书局刻本的《唐律疏议》。这部唐朝的法律文献中,包含了不少税收律法规定,其中蕴含的税收理念,在今天仍具有借鉴意义。
与实物税收相匹配的税收律法
《唐律疏议》颁行于唐高宗时期,颁行之后沿用了数百年,对后世的律法也产生了影响。疏议,即注疏和释义,相当于今天的法律法规解读。这也是此书的独特创举,在大字书写的律法条文下附上小字的注疏,用注释配合原文而形成翔实完备的律法内容。
在《唐律疏议》颁行的初唐时期,税收制度体现为“租庸调制”,以均田制和户籍制度为制度基础,税目主要由田赋、徭役和户调构成,课征物以粮食、丝绢等实物为主。唐武德七年(624年),唐朝刚建立不久,朝廷就下令全国赋税征收皆以人丁为准,以人丁为单位课税征收简便、税源稳定,适应了当时以农业税和征收实物为主的税收制度。如果按户或者家庭为课税单位的话,纳税人很容易通过“扩户”“隐婚”等方式偷逃税。
赋税征管程序严谨简便
从《唐律疏议》的律法条文可以看出,唐代的赋税征收和管理程序严谨而简便。
在唐代,有意逃税的百姓会投靠到地主豪强家,成为不登户籍的佃客,豪强向官府隐匿佃客人口以逃避纳税。对此,基层官吏每三年会进行一次“团貌”检查,即仔细核对登记在册的人丁的形貌特点,防止冒名顶替。朝廷还增设专职官员清查逃户,严惩脱籍者(逃离原籍的避税户)。每户家庭的户籍档案一式三份,档案由县衙征集整理后,逐级上报到州府和户部,以备各级核查。借助多种核查方式,政府可以确保纳税人户籍登记的真实性。
唐代赋税征收的账目工作流程简便而规范。如官方的记账编制,把稳定的收支项目制成每年只需遵照执行而不必更动的“常行旨符”,每年更新一次。而对执行起来比较复杂的任务或不定期的杂项收入,则根据具体情况额外编报。御史作为事无巨细的巡查者,会亲自介入赋税征收的过程中,以便及时向朝廷反馈征收情况。
1000多年前的“税收公平原则”
《唐律疏议》着重提及了税制的“均平”原则,不仅规定“凡差科(指派差役和征收赋税),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而且要求“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征收赋税时,优先向家境富强、人丁兴旺的家庭征税,官吏还要深入基层去走访了解,尽量掌握每一户的人口、收入情况。
唐代对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也给予赋税减免。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户令(唐律中的民事和财政条令)云:“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此外,还有对新入籍纳税者和多服劳役者的税收减免规定以及对农作物受灾的税收减免规定。
这些税收减免规定让租庸调制相对于各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更加公平合理,税额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差异,使得税收负担与个人承担能力相匹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