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今后一段时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谋划了具体实施路径。财税体制改革涵盖政府预算、税收和财政体制、政府债务等方面内容。在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下,近年来我国地方财政运行面临一定困难与挑战,需要通过财税体制完善与税制改革积极应对。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更好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之一。
地方自主财力指地方政府依法取得并能自主决定用途的政府收入,通常包括依法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按分税体制划归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由地方政府控制的资金来源。在我国,税收收入是各级政府收入中最规范、最稳定,也是占比最大的收入来源,直接影响地方政府财力,决定地方财力的自主程度。
健全地方税体系主要包括地方税种的选择及其制度的完善。如果从税收收入归属来看,地方税体系还应包括地方政府税收来源之一的共享税。
地方政府收入对税收收入的依存度(地方税收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是反映地方财政运行稳定状况非常重要的指标之一。1994年分税制改革优化了财力分配的格局,提高了中央财政的地位,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央财政处于主导地位,全国税收收入向中央财政集中,强化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而地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例在不断下降。2002年至2022年,地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他部分财政资金收入由转移支付、收费等形式筹集,且由非税方式筹集资金的比重逐年增加,对地方财政正常运转带来不利影响。
除经济发展带来的税收增长外,通过税收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理论上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扩大现有地方税种征收范围或提高税率;二是开征适合作为地方税的新税种;三是将中央税调整为共享税甚至地方税,或调整共享税中地方税的分享比例。前两种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行,即使有个别政策调整,也难以有效提高地方自主财力。因此,《决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等系列税收改革。随着这一系列税收改革的推进和深入,将不断提升地方政府自主财力,为地方政府更加积极主动地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