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5年01月17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供稿

一、基本情况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二)主要文件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1号)。

三、征收对象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四、征收标准

(一)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缴费工资,以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和60%,作为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其中,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五、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等)、线下(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缴费窗口等)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六、征期安排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

七、预算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