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纳税信用修复对促进诚信经营的作用

2025年01月21日 版次:05        作者:翟继光

■专家视点

为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税务机关据此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失信主体的数量逐年降低,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经过违法失信惩戒及税务机关的辅导后走上依法诚信经营的道路。各地税务机关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

依法诚信经营是所有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对于失信主体必须进行惩戒,让其在市场经济中处处受限。这是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建设市场经济的必要举措。但惩戒只是手段,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才是目的。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失信纳税人进行惩戒时,既要让其感受到失信后被惩戒的“痛感”,也要让其看到信用修复的希望。安徽税务稽查部门的“说理式执法”、江苏税务稽查部门的“靠前提示”、新疆税务稽查部门的“提前告知、主动提醒”等探索值得肯定。建议推广《信用修复告知书》的做法,在统一规范其内容的同时,适时将其上升至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层面。通过告知与主动帮助纳税人修复信用,让纳税人充分感受到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是依法有理有节的,税务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也在关心爱护纳税人,由此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争取早日修复信用、尽快走上依法诚信经营之路。

失信惩戒是对纳税人过去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纳税人已经改错,对其实行较长时期的失信惩戒,容易打击其纳税遵从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引导其他失信纳税人改过。因此,《办法》在规定3年失信惩戒期限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失信主体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失信主体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停止失信惩戒。这个期限设定,既可以对失信主体进行必要的惩戒,又可以避免打击其改过自新的积极性。

失信惩戒是督促失信主体悔过改过并及时走上依法诚信经营之路的手段,只要能达成这一目的,失信惩戒的期限越短越好,但不能短于法定公布期限。因为失信主体越早修复信用,就能越早享受到良好信用给其带来的利益,越能更早地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用最短的失信惩戒期引导最多的失信主体走上依法诚信经营之路是《办法》的用意,这也应成为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失信惩戒制度时努力追求的目标。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