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赋能 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2025年01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张景华

数字技术的应用深刻改变着税收治理模式。在世界银行发布的新一版营商环境评估项目中,税收指标概念说明书,多次提及“电子税务系统”“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信息自动交换”“智慧税务数据挖掘”等关键词——数字技术作为跨领域指标贯穿其中。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应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应用,以数字化赋能税收营商环境优化,使税收营商环境更好适配数字经济发展新模式成为重要议题。数字税收营商环境指伴随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的兴起,经营主体所面临的税收发展环境,是影响经营主体遵从税法规定、合理纳税的数字经济相关环境条件。数字税收营商环境不仅包括传统税收营商环境的数字技术转型升级,即利用数字技术改造后的传统税收营商环境,还包括适应数字经营主体创新发展需求的新型税收营商环境。

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为数字税收营商环境优化方向提供制度依据。一方面,应聚力税收治理,秉持法治公平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以高水平法治促进高效能治理,将法治约束融入数字税收营商环境建设体系之中,基于税收法定、服务便民、科学效能、共治共享、稳妥有序等基本原则,筑牢数字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的基础。需关注的是,应避免数字技术的“单兵突进”。完善制度环境内核,是搭建数字技术框架的首要条件。另一方面,在顶层设计中,需以经营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衡量标准,重点评估数字化技术嵌入能否有效提升纳税人便利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促进机会均等、资源共享与公平竞争。这是推动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的基本逻辑。因此,在数字税收营商环境评估中,需强化实地调研的基本方法,兼顾各类经营主体的反馈,以市场的有效回应促进评估体系完善。应以评促建,在优势领域引领数字税收营商环境相关标准制定,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发展权益。可汲取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引入税务部门自我评估模型,对税收征管数字化建设的推进情况进行分阶段跟踪分析,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完善智慧税务基础设施建设是优化数字税收营商环境的技术保障。应在保障智慧税务体系法律框架完备、功能定位精准、技术支持有力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在具体实践层面,一是推动办税服务厅窗口对接、纸质引导和电话咨询等传统互动渠道逐步向数字化转轨,形成智慧税务体系“线上+线下”有机衔接的互补机制。二是实现纳税人需求的及时回应,拓宽数字体验维度。例如,瑞典、墨西哥和秘鲁开发了人工智能咨询机器人;马来西亚应用纳税人门户网站和应用程序“我的税务”在线动态管理纳税人税务信息及涉税事项。借鉴相关经验,我国可在充分调研纳税人诉求的前提下,在既有电子税务自助服务系统的线上报税、缴税、纳税人信息门户之外,嵌入人机交互、线上纳税培训、线上论坛等附加功能,全方位提升交互式数字体验感。在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之余,应避免具体功能模块的重复建设与资源错配。三是规范数据采集,提升电子信息数据存储能力,促进各类数据联通整合,统筹数据共享运用,破除“信息孤岛”现象。尤其应加强智慧税务建设与税收营商环境的关联和互动,让数字技术赋能税务部门,更好地实现其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中承担的“服务”与“监管”角色,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面对数字风险和挑战,营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推动数字经济税收监管创新。应以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为契机,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和纳税人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为抓手,构建立体式、智能化、精细化税收监管体系,提高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精准性和智能化水平。一是在实现自动“算税”功能的基础上,推动税务监管逻辑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通过分类精准监管,促进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整合,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税收监管闭环管理,最大限度防范税收风险。二是在风险审计中对纳税人进行风险分级,结合人机互动与大数据综合研判,对重点税源和高风险监管对象进行税收评定,采取提示、警告、约谈、核查、审计等不同处理方式,提升对重点纳税人的监管能力。三是推进协同共治,强化信息自动交换、交叉稽核比对和第三方数据应用等手段,减少向纳税人索取涉税信息的非必要程序。例如,可借鉴俄罗斯等国家的经验,使税务部门能够通过应用程序接口远程访问纳税人的会计系统和纳税申报系统,实时跟踪并进行风险预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信息失真、降低相关涉税风险。

强化数字税收营商环境评估。有别于传统税收营商环境的评估维度,数字税收营商环境评估应置身于数字经济环境,将评估重心逐步向自然人纳税主体转移。具体而言,一是在税收制度质量方面,税收制度的透明度、简洁性与可及性是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的首要因素。纳税主体间的税负结构能否与产业数字化转型中的税源结构变化有效匹配,政策更迭与新政发布的渠道是否便捷、传播路径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能及时捕捉并追踪纳税人反馈,是衡量数字税收制度质量的具体内容。二是数字税收征管效能反映了数字技术运用对税务行政效能的提升水平,包括税收大数据平台建设进展、涉税信息共享水平、数据运行流程科学性、电子“报税—缴税—退(补)税”普及度、一般税务审计时长等内容。三是数字税费服务水平集中体现为数字化技术与税费服务的融合深度,具体表现为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的提升。在税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构建中,需注意补充或转化相关数字化考评指标,并确定合理的量化标准。此外,应突出数据的横纵向可比性,全面考量部门间、地区间相关数据的衔接性和联动性,构建全景式无感监测体系,实现数据全量抓取、实时动态监测、自动比对和智能分析,立足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建立动态评价体系调整机制。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