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关乎社会民生、经济发展,涉及税务机关征管职权的衔接和进一步细化,纳税人针对新法的税务遵从和商业安排的调整等,预留充足的时间以确保其实施的平稳过渡是必要的。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几乎覆盖所有行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对经济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其立法广受关注。
立法背景:
伴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
此次增值税立法,体现了税收法定与税制改革的有机融合,标志着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迈上新台阶。
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随着增值税完成立法,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这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这一进程不仅表现为将相关税收条例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更是伴随着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税收制度改革应“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增值税在我国已有40多年的发展。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基本确定了我国现代增值税制的雏形;2008年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消除了生产型税制下的重复征税;2011年开始营改增试点、2016年试点全面推开,最终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实现了税制的统一,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我国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统一税制、合理税制、优化结构的税制改革目标基本完成。2024年增值税法的通过,不仅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增强了税制改革的稳定性、权威性,更是在税收立法的统一、协调等方面开启了科学立法的新篇章。
价值导向:
保护权利和规范权力
增值税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我国税收立法并没有规定立法目的条款的惯例。增值税法是我国现行税种实体法中继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和关税法后,第四部引入立法目的条款的法律,同时也是继关税法后,第二部将保护纳税人权益写入立法目的的税收法律。
在形式上,增值税法规定立法目的,有助于在现阶段税种法框架简单、授权立法较多的整体背景下,对税收执法、司法中为法律没有明确、直接规定的问题提供寻找符合立法初衷的答案。从内容上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体现了税收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体现了国家征税权的法治约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体现了纳税人主体地位和权利保护。无论是未来的改革还是授权立法以及具体规则和制度的完善,都应当服务于前述目标。
增值税法减少了兜底条款,规范立法授权。增值税法仅一处“其他”规定,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删去了之前草案授权国务院规定的部分内容,包括视同应税交易的其他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殊情形、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其中,“视同应税交易”的明确,提高了相关规定的法律层级,进一步稳定了纳税人对视同应税交易及不属于应税交易的预期管理,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增值税法在授权国务院立法的同时,通过明确备案审查实现了国家法制统一。增值税法的备案事项除了常规的税收优惠外,还包括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标准、制定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上述事项与纳税人、应纳税额密切相关,在授权的同时强调了备案,既符合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也体现了授权立法的规范。
制度过渡:
为何到2026年才实施
增值税法规定,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何不在通过的次年而是再次一年才生效?其实税法通过以后,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是较常见的做法。比如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资源税法2019年8月通过,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在颁布时间之后,其目的在于限制立法权在时间效力维度的形成自由,以保护公民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主观信赖。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关乎社会民生、经济发展,纳税人针对新法的税务遵从和商业安排的调整等,预留充足的时间以确保其实施的平稳过渡是必要的。同时,增值税法在制度平移之外,从税制统一、科学的角度作了改革,如征收率统一为3%等,对现行登记制度、发票制度等都将产生一定影响,涉及税务机关征管职权的衔接和进一步细化,需更为详细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实现法律准确、有效地得到适用。2025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抓紧出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总体而言,此次增值税立法,从优化征管、合理税负的角度,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一些概念和制度的明确,提升了税制的透明度,如规定价外税,要求交易凭证单独列明税额,不仅明晰了增值税税额对商业交易双方的意义,也让作为增值税负最终承担者的消费者个人更加清晰自己的增值税负担,从而更好地培育纳税人意识、让人们更加关注国家的税制改革,真正实现税收法治的“以人民为中心”。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