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消费税:优化政策 加强管理

2025年02月05日 版次:07        作者:马艺函 郑国勇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设置游艇制造行业税收风险预警模型,发现辖区内游艇制造企业存在未如实缴纳消费税的问题,以及发票开具不完整、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货款不一致的情况。目前,该局已根据预警信息对13户游艇制造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相关企业共补缴税费700余万元。

在此次游艇行业专项检查中,税务部门加深了对游艇制造行业经营模式、经营特点的了解。对于游艇消费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规范游艇制造企业的经营,加强对游艇制造行业的监管,推进相关税收政策的优化。

游艇消费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游艇行业办证流程存在漏洞。现阶段对于游艇消费税管理往往是事后监管,存在滞后性。在海事局办理游艇的所有权转移时,通常需提供身份证、设计图纸等资料,而发票以及消费税完税凭证并非办理所有权转移的必需要件,导致大多数游艇制造企业存在不开具发票、采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或现金收款、合同签订的金额与实际成交价格并不一致等情况。

政策规定表述存在不同看法。目前针对游艇消费税的政策性文件,仅有《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该文件制定颁布的时间较早,之后再没有出台过有关游艇消费税的更加具体和明确的执行文件。结合行业发展状况来看,相关文件仍有细化和完善的空间。例如,当前政策中对游艇消费税税目征收范围的表述为,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对这一表述,税企双方有不同的看法:

一是对于非牟利活动的定义较为模糊,在实务中容易产生不同看法。虽然对于游艇的认定,海事局明确出具“游艇适航证书”的游艇均不允许进行营运性活动,但由于部分购买者用来作为钓鱼艇和养殖船,企业实际理解时仍有不同看法。

二是关于“内置发动机”是否应考虑发动机位置,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经过调研,大型游艇的发动机在舷内,业内称“舷内发动机”,而中小型游艇的发动机大部分在舷外,悬挂于船体尾部,业内称“舷外发动机”。游艇制造企业认为,现在制造的大部分游艇都属于中小型游艇,发动机在舷外,不属于消费税中游艇的征收范围。虽然,在游艇消费税政策中,对游艇有确切定义,“内置发动机”仅为对机动艇的补充解释,并非区分发动机位置,但有的企业对政策还是提出不同理解。

信息获取中部门互通不畅。税务部门与船舶检测部门信息不互通,无法形成协同监管。现阶段主要船舶检测部门为中国船级社和一些地方船检机构(各主要港口城市船检机构,如大连市港口口岸局),中国船级社数据较为完整,而地方船检机构由于是免费检测,数据提取不够完整。同时,获取当地制造企业的游艇国籍证书数据比较困难,由于国籍证书是到航行所属海域的海事局办理,而当地海事局只能查询到在当地航行的游艇国籍证书,若想获得某游艇制造企业的全部游艇数据,需要多地海事局协作配合,数据获取难度较大。

政策宣传辅导存在缺失。很多企业表示虽然清楚自己制造的船舶持有的是“游艇”类证件,但并不知晓除了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之外还需缴纳消费税。自检后对往期消费税及滞纳金的一次性补征,往往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压力。

解决游艇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建议

加强游艇行业管理。对于游艇制造企业来说,办理游艇适航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时,对是否完税没有要求。建议将消费税缴纳环节设置到各项证件办理之前,以游艇消费税的完税凭证作为办理各类船舶登记手续的要件之一,更好地对游艇行业进行管理和约束。同时,建议参考销售车辆时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模式,将消费税纳税主体从游艇制造企业转移至购买方,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体现国家对高端消费品的税收调节。

细化游艇消费税政策。对于应征消费税的游艇范围,建议对现有的游艇消费税征收文件进行更新,对游艇的用途、非牟利活动以及内置发动机的认定给予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同时,海事局对除了可以办理“渔船”的玻璃钢艇之外的其他艇类,全部出具“游艇”证件,其中包括价格较低的养殖船等,建议将游艇价格考虑进去,提升税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杠杆作用。

加强多部门联动。通过与各地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紧密合作、联动配合,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采集游艇办理国籍证书的数据,调取船级社游艇适航证书发放情况,锁定游艇制造企业的阶段性生产数量、尺寸、游艇所有者等信息,形成数据库。制作游艇生产数据实时台账,更全面地了解游艇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为精准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加强游艇消费税政策宣传。强化游艇消费税政策的宣传,增强纳税人对游艇消费税政策的认知和理解,减少因政策理解不足而导致的税收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游艇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大对游艇制造企业的监管力度,运用游艇制造行业税收风险预警模型,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对于出现风险预警的企业及时约谈提醒,推动由事后处罚向事前监管、事中阻隔转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