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水平,是各国面临的一项挑战。近年来,一些国家加大税收政策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力度,例如,法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特定区域划分城市免税区,借此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在20世纪8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引发全球性经济危机的波及影响下,法国经济进入缓慢增长阶段,至1997年失业率高达12.4%。为缓解大规模失业对法国社会产生的一系列深远影响,法国政府先后实施“就业机会共享”“青年就业法案”以及发放财政补贴等多项振兴计划,城市免税区便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1996年—1997年,法国政府建立了首批44个城市免税区,后续逐步扩大至100个。通常而言,设置城市免税区的地区经济水平较差,提供的就业机会、教育水平、医疗保障等相对有限。根据规定,在城市免税区成立并雇用当地劳动力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享受免税优惠,并根据企业成立日期不同,适用税收优惠规则有所不同。2015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前5年免缴所得税,接下来第6年—11年、12年—13年、14年—15年,所得税免缴部分分别为60%、40%、20%,其中连续12个月的税收减免不得超过10万欧元(1欧元约合人民币7.6元),3年内不得超过20万欧元,对于居住在该城市免税区且全职工作至少6个月的新员工,其税收减免上限再增加5000欧元;2015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前5年免缴所得税,接下来3年内,每年免缴部分分别为60%、40%、20%,其中连续12个月的税收减免不得超过5万欧元,3年内不得超过30万欧元,对于居住在该地区城市免税区且全职工作至少6个月的新员工,税收减免上限同样增加5000欧元。
享受城市免税区税收优惠的进驻企业需满足一定条件,主要包括:在城市免税区内成立,雇佣员工少于50名(2019年起调整为49名),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且主要从事工业、商业、手工业或非固定经营活动。其中非固定经营活动是指企业在免税区内设有有效机构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至少雇佣一名全职人员或至少25%的营业额来自免税区内;雇佣员工人数超过250人、年营业额(不含税)超过5000万欧元(或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4300万欧元)的企业,不得持有该公司超过25%的资本或投票权。从事汽车、造船、人造或合成纺织纤维制造、钢铁、公路货物运输、家具租赁和住宅物业租赁等活动的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值得强调的是,企业雇佣员工队伍中至少要有50%的员工,签订至少12个月的永久或固定期限合同,且居住在城市免税区所在城区。
法国城市免税区具有三方面显著特点:一是特别的地域性。城市免税区不是根据地域因素进行人为划分,而是综合考虑人口数量与结构、受教育水平、就业率、人均税收潜力等关键指标,主要选择人口数量在1万人以上且失业率高、无文凭率高、年轻人多、人均纳税低的弱势区域。二是特定的目的性。城市免税区旨在通过维持或创建商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等活动,吸引企业进驻,通过带动当地就业,增加城市功能和社会多样性,进而促进欠发达区域内经济、教育、税收等领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鲜明的政治导向和社会稳定作用。三是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免税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是“撒网式”的广覆盖,而是“滴灌式”的精准施策,主要包括与企业吸引就业、营业利润等指标密切相关的所得税减免优惠,辅以相应的社会福利政策,如要求进驻企业必须满足雇佣员工的约束性条款等,且税收减免上限通过法令形式实施动态调整,呈现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态势。
笔者认为,法国以财税手段推动区域发展的做法有值得借鉴之处。建议立足系统思维和整体性治理理念,优化整合我国目前适用于不同特殊类型地区的财税优惠政策,将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框架,审慎评估各项政策对区域经济总量和结构、供给和需求、行业和区域、就业和预期等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在部分特殊类型地区,试点类似城市免税区的以就业优先为导向的特殊做法,并对进驻该区域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辅以相应的税收优惠举措和社会福利政策条款约束。这样既能确保相关财税政策与就业优先政策取向一致,进一步健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又能促进特殊类型区域税收政策的规范、统一和公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