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进一步健全预算公开制度

2025年02月19日 版次:06        作者:张学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预算公开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强化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其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又有利于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对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预算公开是现代预算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已连续多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地方预决算公开检查,将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公开情况纳入对地方财政的有关考核评价。在预算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形下,也应看到目前预算公开制度仍存在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部分,与社会公众关切存在一定差距。

预算公开形式单一。根据2016年财政部发布的《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一些县级部门没有独立网站,一般集中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和获取信息途径的转变,此种预算公开方式比较单一,难以有效保证全体人民及时获取预算信息。

预算公开内容粗略。按照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目前的预决算公开内容主要是经审核、批准后的预决算报告及报表等内容,并且公开的报告由文字说明和报表组成,专业性较强,不利于人民群众准确理解预算内容。

配套管理制度建设有待加强。目前预算公开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对应当进行预算公开的法律依据和内容作了规定,但未对如何进行预算公开以及如何实施进行完整的规范。《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可视为对地方预决算公开过程的指引,但该文件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很难对地方财政部门产生强制约束力。对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预算公开管理制度的建设。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预算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创新预算公开形式。预算公开的目的在于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让人民更好地决定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预算公开应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部门应主动邀请人民参与,在预算编制测算阶段广泛听取民众意愿。应当推动预算绩效目标的公开。将绩效目标纳入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的全过程,并将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公开,有利于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应当拓宽预算公开渠道,广泛运用新媒体和互联网,创新公开内容和方式,让民众能及时、准确获取预算信息,了解财政收支情况。随着大数据模型的发展,可以考虑运用大数据模型来帮助民众了解预算支出和分类的情况。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动态反馈机制,加强与民众互动。从某种程度上讲,预算公开有助于解释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帮助纳税人了解政府税收收入的用途,提升政府服务的透明度与公信力,从而促进税法遵从。

完善预算公开内容。应当扩大预算公开范围,细化预算公开内容。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在落实好这些要求的基础上,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各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等信息也应当在预算中及时向公众公开。预算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均应向社会公开。比如目前公众较为关注政府性基金预算(特别是土地出让金)、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的收支情况,需要进一步推动相关预算内容的公开。未来,在从中央到地方的预算公开内容中,可以考虑专门针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提供更为详细的预算支出明细,比如公开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明细等,便于民众更好地了解相关预算运行状况,也有利于民众保持对社保基金等的信心,从而更好地实施相关财政收入的缴纳工作。

不断健全预算公开制度。预算公开制度既包括实体制度也包括程序制度。一方面,应当适时将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预算公开操作办法法律化,提高其法律效力与规范性。比如采用行政法规的方法规范预算公开的程序。另一方面,2024年财政部要求公开部门预算的中央部门,原则上应将一般公共预算一级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按照不低于项目数量60%的比例向社会公开。同时,当前公众不仅要求预算公开,而且期望看到预算绩效,因而进一步推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公开,乃至于预算绩效结果公开,应成为下一步预算公开的工作方向。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