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2025年02月21日 版次:07        作者:

京税稽二强催〔2024〕17号

费俊霖(纳税人识别号:230102********3732):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二罚〔2024〕4号),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罚款3481668.15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以加处罚款。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毕岩、刘华慧

联系电话:8225935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330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毕岩,刘华慧(1102190155,1102190257)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