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促进法律协调降低遵从成本

2025年02月26日 版次:06        作者:翁武耀 谢磊

增值税法完善了一些基本概念,使得法律概念更为科学和精准。同时,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高度注重法律协调,兼顾与国际接轨。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在保持增值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完善相关规定。其“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体现了整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并指导了规则革新。

落实税收法定,规范授权立法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基本的原则,其在立法层面的核心内涵是税收要素法定和明确。除了在整体上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增值税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还体现在诸多方面。例如,对销售货物等的含义、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判断、视同应税交易的界定等内容作出直接规定,提升了法律的明确性。又如,将规定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上升到增值税法中。

增值税法完善了一些基本概念,使得法律概念更为科学和精准。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期限届满后申报纳税。增值税法第三十条将“纳税期限”改为“计税期间”这一更为合理的概念,因为计税期间的含义是合计应纳税款的时间段,纳税期限的含义是缴纳税款的时间段。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增值税法律应保持稳定性,规范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对此,增值税法规定国务院不再享有调整税率和征收率等税收基本要素的权力。增值税法赋予国务院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起征点以及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同时规定国务院行使以上权力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推动法律统一,促进法律协调

法律统一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法律统一要求将同一领域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以增强法律的体系性和适用便利性。

现行增值税基本法律规范分散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使得增值税相关规则较为繁杂。本次立法实现了法律的统一。例如,增值税法对于销售额的规定,是在整合暂行条例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而形成的。

法律协调是法治建设的另一大目标。增值税法高度注重法律协调。在内部协调方面,第四条规定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这就意味着,对于消费地在境内但购买方和销售方均在境外的交易,我国也享有征税权。为了与第四条相匹配,保障上述情形下征税权行使,增值税法其他条款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第十五条规定境外销售方可以委托境内代理人缴纳税款;第二十九条针对购买方(扣缴义务人)在境外的,新增应税交易发生地(即消费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扣缴税款的规定。在税种法外部协调方面,因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与关税一并征收,增值税法特别注重与关税法相衔接。例如,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三十条第四款对进口货物增值税征收管理进行完善,规定对于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贯彻中性原则,体现与时俱进

中性原则是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本次增值税立法以贯彻中性原则为目标,完善了增值税抵扣范围、视同应税交易、免税交易、计税方法等对增值税中性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则。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缩小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第五条将“视同销售”改为“视同应税交易”并缩窄范围。第二十四条对免税项目作了删减,主要保留与基本民生相关的项目。此外,一般计税方法最符合中性原则,增值税法不再保留差额计税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直接法律依据。

增值税立法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兼顾与国际接轨,对条文内容进行优化,体现了与时俱进。例如,第三条将劳务并入服务中符合国际惯例,第四条将“在境内发行”作为判断境内销售金融商品的标准具有更强的合理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又如,第二十九条规定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批准总机构汇总纳税,扩大了地方的税收征管自主权,既贯彻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要求,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降低遵从成本,强化税收征管

为促进企业发展,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并配合税制改革,增值税法在许多规则上实现了减负。首先,第二十一条将纳税人留抵退税的权利法定化。其次,第九条以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作为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唯一标准,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3%,并且没有再授权国务院可规定例外情形,第二十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放弃税收优惠后再选择享受该优惠不受三十六个月限制,使得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目标得到更大落实。再次,第二十四条扩大了部分免税项目的适用范围,如纪念馆等门票收入从第一道门票收入免税到全部门票收入免税,享受提供养育服务免税的主体由残疾人福利机构扩大到残疾人服务机构。最后,第七条新增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提高了增值税的透明度,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第三十条删减了一日、三日、五日等时间较短的计税期间,降低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增值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功能,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增值税法从多方面强化了征管措施。例如,第二十条新增规定销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销售额。这是因为实践中存在有的纳税人利用即征即退等优惠故意提高销售价格,虚增另一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导致税款流失。又如,第三十四条新增规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要求“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因为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普及能够帮助税务机关更及时地获得企业经营当中的涉税信息。再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海关的信息提供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各部门应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这些规定均有助于凝聚征管合力,提升整体征管质量。

(作者:翁武耀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磊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