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督审监督工作 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2025年02月26日 版次:07        作者:柯过房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在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与新挑战,也对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丰富督审监督内涵、更好地发挥督审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持续优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格局、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督审监督对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作用重要

税务督察审计或税务督察内审,是各级税务局依法依规对下级税务局、本级所属机构税费征收管理、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专业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督审监督的核心是税收执法督察及内部审计,主要是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范各类税务风险,促进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督审监督是一种全面监督,能够对所有税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税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督审监督也是一种全程监督,对税收业务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各环节内部管理有效、风险可控。

目前,督审部门主要以全面、重点、专项和专案四种形式开展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以此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方式,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提高税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例如,通过聚焦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等违法大案要案,深入剖析原因,举一反三推动系统治理,有效防控重大风险;通过开展现金税费征缴专项整治,针对代开发票、临聘人员管理等系统风险,推动各级税务机关完善制度规定,有效堵塞管理漏洞;组织对文娱行业、白酒行业的消费税、出口退税等重点事项密集开展专项督审,严查失职失责行为,推动完善政策、化解源头风险。

督审监督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从督审监督实践来看,当前督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离督审应发挥的监督作用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经过深入调查和剖析,笔者认为,督审监督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缺乏独立性。当前市级税务局多半未单独设置督察内审部门,县级局普遍未单独设置督察内审专职部门,督审职能主要由法制部门来承担。在实际工作中,法制部门并非督审监督的专职部门,还负责辖区内的税收政策落实和税务行政审批等工作,容易导致督审监督例行化、表面化,这与督审监督所强调的独立性有较大差距。

主动意识不够。基层督审部门监督力量和手段有限,工作的内容主要局限于配合上级完成大量的督查检查、外部审计以及大量非监督事务性工作,在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常态化经济体检、对权力监督制约及反腐治乱等方面积极作为的意识还不够。与外部审计相比,主动发现问题的行动和措施还不多。

参谋效果不明显。督审监督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的参谋效果不明显,有的缺乏从宏观制度层面对问题查深查透,有的重问题查处和移送、轻源头治理和建设性作用发挥,对被监督部门防范风险、改善管理的建议缺少深度。有的监督建议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在促进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行、落实政策法规等方面建章立制及体制机制完善的效果仍不明显。

与其他监督力量协同配合不够。督审监督与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监督联动配合不断持续深化,但贯通协同统一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协调配合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还不完善。目前,督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沟通协调,更多是依托督审项目来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渠道仍不够丰富。

优化督审监督的路径选择

督审监督作为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体系的关键一环,在构建税务系统严管体系的过程中需探索一条持续优化的路径。

加大监督力度,关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关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财经纪律和制度建设等情况。例如,强化对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审监督,统筹开展组织收入、违规征缴税费综合督审,通过揭示政策传导过程中存在的“中梗阻”问题,促进政策精准发力。

找准职能定位,完善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不断深化督审监督与纪检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的贯通协同方式方法,实现单一监督向一体化监督发展。特别是推动“纪巡审”监督的贯通协同、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三者各自的优势,实现任务聚焦、工作配合、力量协同、手段互助和信息共享,从日常沟通、会商研判、问题发现、结果运用等方面构建优势互补、合力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以整改成果彰显监督成效。对专项督察审计、层级督察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日常督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切实做到对账销号,确保问题一件一件整改到位。对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分析形成的原因,找准整改的方向。加强对问题整改追踪、成果分析运用质量的管控,推动督审监督结果运用于制度建设,切实把查问题、提建议、抓整改与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形成良性畅通的制度执行反馈与管理改善渠道。

完善机制体制,真正发挥督察内审作用。在机构职能上,进一步完善各级税务局督审部门的设立,使其区别于其他业务部门,将职责集约化,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基层督审部门应受本级党委和上级督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上级督审部门领导为主,以保证监督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