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减少碳排放量和能源消耗并没有影响丹麦经济增长。相反,以清洁能源、生命科技与生物制药等为代表的绿色经济成为丹麦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丹麦被誉为“童话王国”。根据2024年环境绩效指数(EPI)报告,丹麦已连续5年跻身世界环境指数综合排名前十。丹麦于1992年开始实施碳税,是世界上较早推出碳税的国家之一。30多年间,丹麦对碳税制度不断优化,使其成为有效控制碳排放的绿色财税政策。
不断完善与碳税相关的法律体系
碳税脱胎于其他以能源消费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经历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后,能源供给严重依赖进口的丹麦日益感受到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开始对油、电、煤、气等消费征税。
目前国际上的碳税税制主要有“融入式”和“独立式”两种模式,“融入式”模式在主税种下增设税目,设立便捷,推行难度小;“独立式”模式需单独开征税种,立法程序复杂,时间较长。
丹麦碳税属于独立税种。1992年丹麦开征碳税,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丹麦碳税的推广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2年—1993年,为过渡时期,碳税仅覆盖居民家庭生活所用能源,管控范围极其有限;第二阶段自1993年起,碳税的覆盖范围拓展至工商业领域。1996年丹麦实施绿色税制改革,由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消费税共同组成绿色税制体系。自2008年起,丹麦政府对碳税政策进行调整,使碳税政策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相衔接。2011年,丹麦发布了二氧化碳税法,对碳税开始单独立法实施。随后,丹麦陆续发布12个法律条文进行补充修订,不断完善与碳税相关的法律体系。
丹麦碳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纳税人为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应税商品的企业和个人。丹麦对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及甲烷课税,排放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0丹麦克朗(1丹麦克朗约合人民币1.01元)。当商品转到消费环节时,碳税纳税义务即产生,作为一般规则,生产者(进口商)交货或消费时即被认定为商品已过渡到消费阶段,此时生产者(进口商)需承担碳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部分丹麦碳税收入用于环保补贴,部分返还给行业,用于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其中,对来自工业的碳税收入全部返还企业,作为改善能效的投资基金。还有一部分碳税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可再生资源、新能源开发等方面。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是丹麦碳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内的公司的已征碳税全额退税;二是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加工目的的燃料消耗可以获得退税;三是容量小于150千瓦的电力生产设施,喷气式飞机,船只吨位5吨及以下的外国渡轮和渔船、铁路、航空等燃料消耗品免税。
丹麦碳税在材料留档和处罚方面作出专门规定。注册缴纳碳税的企业,需保留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应税商品以外的货物清单;公司若交付发动机使用的混合生物燃料,须在发票上注明生物燃料数量。接受基本扣除额的公司,须保存构成基本扣除额的当年文件。提交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用于纳税申报,或违反注册义务,将被处以罚款。矿物油产品等能源税法中规定的处罚适用于碳税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可被处以罚款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最高可处以1年6个月监禁。
丹麦将数字税务纳入整体数字政府战略,方便跨部门涉税数据的共享。丹麦能源部汇集能源生产、运输以及加油站运营等能源销售数据,均实现与税务部门共享,为碳税征管提供了极大便利。
推动社会生产及消费向环保型转变
丹麦自实施碳税以来,二氧化碳排放量呈现加速下降态势。自1992年至2022年的30年间,每百万国内生产总值(GDP)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由43吨下降至13吨,下降69%,环保效应较为明显。从经济效益来看,大幅减少碳排放量和能源消耗并没有影响丹麦经济增长,相反,以清洁能源、生命科技与生物制药等为代表的绿色经济成为丹麦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如诺和诺德制药、欧艾斯设施服务集团、维斯塔斯风力技术公司等企业均成长为丹麦排名前列的大型企业集团。
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方面实施的系列税收政策,促使丹麦全社会加快技术创新,形成“高效、清洁、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在碳税政策的影响下,丹麦社会整体自觉调整行为模式,国民的消费偏好和生活方式逐步转变,如选择电价较低的绿色电力资源、首选自行车出行、主动进行垃圾分类、购买节能家电和环保家具等。
丹麦有意在未来阶段持续改革碳税。一是提高碳税税率。丹麦政府将大幅提高化石能源的碳税税率,至2030年,会将未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碳税税率,由目前的每吨二氧化碳100丹麦克朗提高至750丹麦克朗。二是扩大征收范围。丹麦政府在2024年6月24日宣布与农业和自然保护组织达成协议,将从2030年起对农业征收碳税,属世界首例。根据协议,从2030年开始的过渡期内,丹麦农民为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当量支付300丹麦克朗的碳税;从2035年开始,将增加到750丹麦克朗。但届时将会有60%的税收减免,这意味着从2030年起,农民每年每吨牲畜排放量将实际被征收120丹麦克朗,到2035年将增至300丹麦克朗。三是调整征收比重。随着丹麦本国碳排放量不断下降,绿色税收体系将会发展为以控制碳排放为主,兼顾所有危害环境的温室气体。同时,调高碳税、硫化氢、氮氧化合物税比重,降低能源类税收比重,从而进一步抑制高耗能行业、高耗能产品,减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排放。
从丹麦征收碳税的发展历程看,开征碳税不仅是税收问题,还涉及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国际关系等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近10年丹麦碳税收入均保持在30亿丹麦克朗左右,占税收总额比重在0.3%上下波动,总体税负较轻。自开征碳税以来,丹麦较为有效地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鼓励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使用,碳税政策在该国呈现出较为积极的综合效应。
课题组组长:孙红梅
课题组副组长:燕晓春
课题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张弓、辽宁省税务局单平、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赵懿、宁波市税务局宁建耀、湖北省税务局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