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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起,巴西联邦参议院批准的第3817/2024号法案生效。该法案主要引入对跨国公司征收净利润社会贡献附加税(CSLL附加税)的规定。净利润社会贡献附加税适用主体,为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在过去4个财年中至少有2个财年达到7.5亿欧元的巴西跨国公司集团成员实体。
净利润社会贡献附加税的计算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步,以成员实体为单位,逐一确定其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所得或亏损及调整后有效税额。第二步,确定有效税率,即巴西辖区内跨国公司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调整后有效税额和GloBE所得或亏损的比率。第三步,确定CSLL附加税税率,即15%的最低税率超过有效税率的比率。第四步,计算超额利润,即GloBE净所得超过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的金额(后者是符合条件的工资排除与符合条件的有形资产账面价值排除的总和)。第五步,按照CSLL附加税公式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CSLL附加税税额=CSLL附加税税率×超额利润+适用的CSLL附加税调整额”。第六步,分配CSLL附加税,根据特定分配标准按比例分配给辖区内拥有超额利润的成员实体,跨国公司也可自行将上述CSLL附加税纳税义务指定给单一成员实体,其他成员实体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集团各成员实体,需在财年结束后第7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之前履行纳税义务。如果CSLL附加税直接或间接成为司法或行政诉讼的标的,则视同未缴纳。在任何情况下,跨国公司集团均不得在适用GloBE规则时抵免上述CSLL附加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丝路花语”团队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