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司税改革独立委员会发表声明,呼吁联合国主导的税改——

遵循四大原则,重构多边税收秩序

2025年03月11日 版次:05        作者:何振华 刘宇行

国际公司税改革独立委员会认为,实施“显著经济存在”原则、重新界定价值创造国征税权等措施,有望打破现行税收协定过度偏向居民国的利益格局。25%全球最低有效税率、高净值个人受益所有权强制披露以及全球资产登记机制等工具,被视为可遏制避税港竞争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税基的关键突破。

近日,国际公司税改革独立委员会发布题为《关于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谈判的声明》的文件。文件指出,现行国际税收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缺陷,这严重冲击了全球税收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文件认为,实施“显著经济存在”原则、重新界定价值创造国征税权等措施,有望打破现行税收协定过度偏向居民国的利益格局。

国际公司税改革独立委员会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经济界卓越人士组成,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和联合国前副秘书长、哥伦比亚经济学家何塞·安东尼奥·奥坎波联合担任主席,其理念是要从全球公共利益而非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考量国际税收改革,并寻求公平、有效且可持续的税收解决方案以促进发展。

在去年11月召开的第79届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大会经济和金融委员会(第二委员会)通过了议题为“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决议,批准了《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职权范围》。从今年2月起,联合国会员国开始就《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文本内容及两份早期议定书展开谈判。

现行国际税收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声明文件中说,现行国际税收体系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即跨国企业系统性避税、高净值个人税收逃避、非法资金流动泛滥以及税收制度的累退性。

跨国企业频繁系统性避税。声明强调,当前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规则,在复杂的跨国经营模式下已难以追踪真实经济活动。半成品多次跨境流转,使得企业有更多机会操纵内部交易定价,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地区。同时,双边税收条约数量已超过3000项,然而这些条约大多偏袒居民国,也就是跨国企业总部和中间机构所在的发达国家,却限制了来源国(多为发展中国家)的征税权。这种失衡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合作中难以获取应有的税收收益。

高净值个人的税收治理失灵。高净值个人借助信托、空壳公司等复杂的离岸架构,将财富隐匿于不同司法管辖区,以模糊资产的实际所有人或受益所有人身份,这使得他们的有效税率普遍偏低。文件指出,一些与个人财富和收入相关的税收条约,限制了对个人延长税收居民身份或征收离境税的可能性。而一些管辖区为吸引高净值个人投资,会向他们提供与税收优惠挂钩的“黄金签证”。这些规则漏洞为高净值个人进行税收套利创造了条件,进一步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税收不公平现象。

对非法资金流动监管缺位。非法资金流动涵盖多种类型,不仅包括源于非法活动的资金流动,还包括合法来源资金被用于非法目的,以及跨境洗钱等行为。这些非法资金流动严重侵蚀了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阻碍了其经济发展。国际公司税改革独立委员会特别提到,目前在国际税收领域,受益所有权信息存在严重的不透明问题,信息交换机制也无法全面覆盖各类资产和交易,使得非法资金难以被有效监管和追踪。

税收制度的累退性明显。税收制度的累退性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变小,不符合量能纳税原则。声明重申,税收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超级富豪和跨国企业利用现有税收体系的漏洞,享受着较低的税率,与普通民众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现象使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严重威胁到社会凝聚力和民主治理的基础。

遵循“四大原则”,重构多边税收秩序

声明文件中详细阐释了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的改革框架,强调遵循单一税制、经济实质认定、全球最低税率及特殊待遇机制四大原则,重构多边税收秩序,打造一个所有国家都能在清晰、透明规则下平等参与的多边税收合作平台。

单一税制与公式分配法破除利润转移痼疾。在传统的国际税收体系下,对跨国企业征税面临着诸多困境,例如利润难以准确归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而单一税制与公式分配法以跨国企业的全球利润为基础,依据经济实质,综合考虑销售额、资产规模、雇员数量等因素,确定各国的税收分配比例,对征税权进行合理分配,让税收与实际经济活动紧密挂钩。声明指出,这种方法能够有效避免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进行利润转移,使税收征收更加公平合理。

显著经济存在(SEP)规则重构数字经济征税机制。在数字化时代,许多跨国企业在没有实体存在的情况下就能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声明认为,传统的以物理存在来确定征税权的规则已无法适应这一变化,而显著经济存在规则突破了物理存在的限制,以数字化交互等方式定义应税关联。当非居民企业与某国经济存在有目的且持续的互动,如通过数字平台进行商品和服务销售时,即便没有实体办公场所,也将被认定在该国具有应税存在,该国就有权对其征税。

全球最低税率遏制逐底竞争。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提出全球最低有效税率原则,设定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限为25%。国际公司税改革独立委员会披露,一些国家为吸引投资竞相降低税率,引发逐底竞争,导致全球税收收入减少、税收公平受到破坏。全球最低有效税率的设定,为跨国企业的利润税税率设定了底线,避免企业利用“低税洼地”过度避税,保证各国能够获得稳定的税收收入,维护全球税收秩序的稳定。

特殊与差别待遇保障发展中国家权益。发展中国家在税收征管能力、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承认这些差异,允许发展中国家保留更多来源国征税权,以保障其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需求。这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合作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逐步提升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地位,促进全球经济的均衡发展。

现有“三个核心协议”将起到积极作用

国际公司税改革独立委员会在声明文件中指出,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下现有的三个核心协议,将对全球税改成效起到积极作用。

协议A聚焦数字化与跨境服务征税模式的重塑。协议A是针对数字化经济中跨境服务征税的议定书,针对数字化与跨境服务征税有两种改革方案:一种是通过预扣税加强来源地征税。然而伴随着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逆差的扩大,它们通过预扣税保护税基的努力被不断削弱。国际公司税改革独立委员会明确指出,预扣税无法根本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税基保护问题。另一种方案则是联合国框架提出的基于公式分配的单一税制规则。通过明确收入量化门槛、净利润调整规则和分配因子(如实物资产、员工和数据要素),确保对跨境服务收入征税权与经济实质相匹配。

协议B实现对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透明化。协议B是《解决高净值个人逃税的协议》,文件披露,对高净值个人的有效征税将依托透明化措施和税制协调展开。在透明化措施方面,建立全球资产登记册是关键举措。强制披露受益所有权信息,将信托与离岸实体等容易隐匿资产的工具纳入监管范围,使高净值个人的资产状况更加清晰,减少资产隐匿和税收逃避的空间。同时,升级信息自动交换机制,紧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扩展资产类别,努力创建统一的全球资产登记机构。在税制协调上,更广泛地实施财富税,防止高净值个人通过变更居住地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各国税收权益。此外,设定个人收入与财富的全球最低有效税率标准,为全球对高净值个人征税设定底线,避免各国在税率方面的恶性竞争。

协议C构建非法资金流动堵截体系。协议C是与税收有关的非法金融流动措施议定书,文件强调通过国际合作打击税收相关非法资金流动。在税基保护工具方面,进行资本利得税改革,针对离岸间接资产转让征税,防止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此外,确保原产国对自然资源出口的征税权,避免因税收规则不合理导致资源出口国的税收流失。在国际合作方面,统一受益所有权标准,要求各国公开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资金的流动和隐匿。同时加强跨境行政协作,实现税务、反洗钱与金融犯罪数据的共享,提高对非法资金流动的监测和打击能力。

国际税收体系改革面临“两个关键挑战”

国际公司税改革独立委员会在声明文件中明确提到,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在推进国际税收体系改革时,至少面临技术性障碍和国际政治博弈两个层面的挑战。

财富评估标准缺失抬高制度成本。技术性障碍主要是财富评估标准的缺失。文件指出,财富税实施过程中的估值与合规成本问题较为突出。征收财富税时,全球范围内估值标准不统一,导致对高净值个人的资产估值缺乏准确依据,增加税收征管难度与不确定性,提高合规成本。

国际税权重置博弈牵动公约命运。国际政治博弈主要指国际税权重置所引发的来自发达国家的对抗。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跨国公司母国,在现行国际税收体系中受益多,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推动的征税权重新分配可能遭其抵制。美国国会对涉及征税权变更协议的批准态度谨慎,可能会阻碍相关改革推进。

该委员会强调,唯有技术保障措施与多边政治意愿形成共振,方能实现税收正义从理念到制度的实质性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