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因地制宜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做好“土特产”文章,发展林下经济,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延链增效、联农带农,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作为吉林省最具特色优势、最有发展潜力的富民产业,2024年吉林省人参产业综合产值突破800亿元大关。吉林省税务部门提醒人参产业企业,全流程注重税务合规,进一步落实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要求。
作为全国人参产量第一大省,人参产业是吉林省最具优势特色、最有发展潜力的富民产业。近年来,吉林省人参产业实现了标准化生产、精深化加工、品牌化销售,形成了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集群化发展态势,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均得到稳步提升。据统计,目前吉林省林下参种植总面积已达到116.5万亩,全省从事中药材种植加工的企业超过3000户。2024年,吉林省人参产业再创佳绩,综合产值突破800亿元大关。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组建人参产业税费政策落实专班,通过实地调研、部门协作、数据比对等方式,加强对人参产业上中下游企业涉税问题的分析研判,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切实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要求落实好,梳理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
种植企业: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免税申报和零申报不能混淆
◎典型案例◎
A公司主要从事林下参种植和销售,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认为,同时开展林下参种植和销售活动,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因此,A公司财税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将销售收入申报为零。税务部门每季度对农产品发票开具规范性、交易真实性进行抽查,发现A公司将销售农产品但不开具发票的免税收入均申报为零。经过税务部门辅导,A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
◎分析建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据此,从事人参种植的纳税人销售其种植的人参,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通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干部张琳琳分析,案例中,A公司符合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条件,但是混淆了免税申报和零申报。
张琳琳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据此,纳税人即使享受免税优惠,在纳税申报时也应当如实填写所属期内的销售收入,而不能直接申报为零。在纳税申报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也没有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才适用零申报。
由于处在人参产业链上游的纳税人主要是参农、人参种植合作社、种植企业等,对税收政策、纳税申报和开票规范的了解相对较少,有些纳税人误以为享受免税优惠无须申报纳税,或是直接将销售收入填写为零,进而出现纳税申报不规范、开票不正确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部分纳税人缺乏法律意识,出租、出借身份证明,虚假开具人参收购发票,或注册虚假人参生产单位虚开销售发票,将引发虚开发票风险。
吉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干部李永兴介绍,对于此类情况,吉林省税务部门制作了全税(费)种的《人参产业税收政策70问》等政策宣传辅导材料,并积极探索“税务+驻村干部”农产品服务管理新模式,以驻村干部为桥梁纽带,加强与基层乡镇、村屯的联系,探索建立直通乡村的“政策落实渠道”“信息传递渠道”“问题反馈渠道”,围绕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与农业相关的税费政策,从纳税申报、发票开具、风险防控等方面入手加强宣传辅导。建议人参企业财税人员积极领取,认真学习,合规适用,尽可能从源头降低人参产业涉税风险。
收购企业:
收购对象是中间商,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典型案例◎
B公司主要从事人参收购业务。2023年,B公司为自然人甲某反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7张,价税合计近320万元。税务部门在开展大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核查工作时发现,B公司为甲某开具的发票金额过大,且与甲某的日常种植能力明显不符。税务部门进一步核查B公司银行流水信息发现,没有与甲某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但是,在同一期间,B公司曾向多位其他自然人支付款项,且支付价款与发票开具价款一致。
最终,税务部门认定,甲某属于农产品收购中间商,而非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自然人,不符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因此,B公司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符合政策要求,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列支成本。同时,B公司需要对已经抵扣的20余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约10万元。同时,税务部门对B公司的发票额度进行动态授信监管,防范其虚开收购发票的风险。
◎分析建议◎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种,是在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也就是说,在收购环节,如果人参收购企业按规定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通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干部张琳琳介绍,实务中,人参收购企业在收购人参环节,面临的与发票开具相关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两类。一类风险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即虽然收购业务真实发生,但是交易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人参的情况,收购方不得向出售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本案例中,甲某作为中间商,先行从参农或人参种植企业处收购了人参,再将人参销售给收购企业B公司。此时,甲某的行为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人参,B公司不得向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另一类风险是,收购方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即业务未真实发生,人参收购方冒用、假借参农身份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记者了解到,针对人参收购环节涉及的发票问题,通化税务部门与农业农村局、乡镇村委会签订协同共治协议,为100余户人参种植户解决农产品收购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更正错误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价税合计440余万元。需要提醒的是,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张琳琳提醒,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不允许向其他非农业生产者开具。人参收购企业在收购人参时,需要准确区分交易方身份,合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深加工企业:
简单改变不算研发,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典型案例◎
位于吉林省集安市的C公司,是一家集人参研发、提取、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民营企业。近年来,C公司通过不断推进科技创新、持续加大研发力度,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产品畅销全国10余个省市。目前,C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2023年,C公司的研发项目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新产品、与吉林某高校合作研究人参茎叶提取技术。
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C公司财务人员向集安市税务局咨询:企业已经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还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接到C公司财务人员的咨询后,集安市税务局组织业务骨干为企业详细讲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企业合规加计扣除2023年度研发费用约77万元。
◎分析建议◎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明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集安市税务局副局长代猛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B公司在2023年度同时符合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可以叠加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
研发活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关键。通化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李静建议从事人参深加工的企业,围绕研发活动是否具备明确的创新目标、是否具备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是否具有不确定性这三个要件,综合判断企业研发活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企业仅对其产品进行常规性升级,或是对现存产品、技术或工艺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此类活动产生的费用通常不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
“研发活动采用的形式,也会对企业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代猛分析,在C公司2023年度的研发项目中,既有自主研发项目也有合作研发项目。合作研发是立项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的研发项目。一般来说,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在合作研发的模式下,合作各方应当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建议开展合作研发的企业,保存好合作合同、费用分摊协议等资料,以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李静同时提醒,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将采购的原材料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可能存在税务风险。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只有在研发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农产品,相应成本才能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因此,建议从事人参深加工的企业,准确区分、记录生产活动领用的农产品和研发活动领用的农产品,并留存好相关资料。对于研发活动中消耗的自产农产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核定成本,避免因农产品成本归集有误引发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