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通知看税收对新中国电影事业的支持

2025年03月17日 版次:08        作者:朱志刚

2025年是中国电影诞生120周年。今年的春节档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火爆全网,一举打破中国影史多项纪录。

电影发展至今,已从最初简单的娱乐形式,演变为承载文化、传递情感、反映社会的重要载体。税收政策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推动着电影产业发展。

在北京税务博物馆,有这样一件与新中国电影事业发展相关的税收藏品,它如同对历史的一条生动注解,见证了税收支持新中国电影事业从萌芽到繁荣的历程。

一份通知里的“春雨润苗”

在北京税务博物馆中,收藏有一份1951年3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影院减免茶杂费娱乐税的“京税地字第943号”通知。从这份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税收对影院经营的支持。

这份藏品主要内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向北京市电影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发出通知,自1951年3月7日起,北京市各影院的茶水免费供应给观众饮用,影院可以从电影票价内提出10%作为茶杂费补充影院收入,同时电影票可以免缴娱乐税。但新规开始实施后,经过北京市人民政府税务局调查,只有大华、首都、新中国、红星、大光明、中央、明星、蟾宫等8家北京市的影院向观众提供的茶水设备符合标准,准许自1951年3月16日起由票价内提出10%来作为茶杂费,且可以免缴娱乐税。而其他茶水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影院,要享受抽提茶杂费和免娱乐税政策,则要等到茶水设备改进后再行核办。

抽提茶杂费不仅增加了影院的收入,还让观众能够免费饮用茶水,进一步吸引观众走进影院。

在那个筚路蓝缕的年代,每项税收政策支持都如同春雨,滋润着尚处于幼苗期的电影事业。这些政策不仅减轻了影院的经营负担,更激发了电影工作者的创作热情。

税收支持国营电影“起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业待兴,电影事业也不例外。早在1948年10月和1949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就在《关于电影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加强电影事业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了电影作为宣传和教育的“喉舌”作用。

在那个娱乐形式较为匮乏的年代,电影成为向群众传播新思想、新文化的重要工具。195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出台《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对电影产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条例明确规定,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承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一些餐饮、娱乐的消费行为,如对电影、戏剧及娱乐征收10%—30%的特种消费行为税,对举办筵席征收10%—20%的税,对居住旅馆征收5%—20%的税等。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以内,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拟定适用税率。

条例还规定,凡富有政治教育意义的电影和戏剧,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文教机关审查证明的,可以按照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率减半征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影院多放映进步电影,向广大观众普及政治教育。

为了进一步支持国营电影制片厂的发展,条例还规定一般电影票房拆账率(在合同有效期内供片方、影院事先协商的分配票房收入的比率)在原来50%—60%的基础上,按5%—10%的幅度下调,以压缩影院收入。但如果电影院放映国营电影制片厂摄制的影片以及苏联影片,则不受此规定约束,供片方和影院可以五五平分票房收入。这项政策能够激励影院更多地放映国营电影制片厂摄制的影片和苏联影片,对新中国电影事业的起步起到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不断增长,电影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税收支持政策在这一时期不断创新和完善。比如,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简化了税收计算流程,减轻了影院的税收负担,提高了影院的经营效率。

(作者单位:北京税务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