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是美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自诞生之日起便饱受争议。一方面,它是政府调节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被视作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
美国最早提出征收遗产税是在1797年,当时是为了筹集军费,但这一税种很快被废除。现代意义上的联邦遗产税是在1916年正式引入,主要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筹集资金。此后,在不断的争议声中,遗产税成为美国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并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从初步尝试到推出《税收法案》
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美国富豪的财富积累如同火山喷发,洛克菲勒、卡内基就是其中的代表。他们通过行业垄断获得巨额财富,而普通人却生活在贫困与剥削之中。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的背景下,遗产税作为一种调节财富分配的工具被提上了议程。
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其中包含了一项联邦遗产税条款,规定对超过1000美元的遗产征收2%的税款。不过,这一条款很快遭到挑战。第二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该法案中的遗产税条款违宪,认为遗产税属于直接税,而根据美国宪法,直接税必须按各州人口比例分摊。由于《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中的遗产税并未按此原则征收,因此被裁定无效。这一判决使得联邦遗产税的尝试暂时搁浅。
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税收法案》,正式将遗产税纳入联邦税收体系,标志着美国现代遗产税制度的开端。当时,遗产税允许遗嘱执行人从总遗产中扣减丧葬费、管理费和有关债务及损失,并规定了5万美元的免征额,最低税率为1%,净遗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适用10%的最高税率。这一税种的设立,标志着美国政府开始通过税收手段干预财富分配,试图缓解社会矛盾。
然而,遗产税的开征并非一帆风顺。反对者认为,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尤其是对通过合法手段积累财富的企业家和农场主的不公。支持者则强调,遗产税有助于防止财富的过度集中,促进社会公平。这场争论贯穿了整个20世纪,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不断演变。
从罗斯福新政到“特朗普税改”
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到来使美国社会对财富分配的关注度达到新高。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新政不仅扩大了联邦政府的职能,也对税收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1934年遗产税税率提高到60%,适用于净遗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1935年提高到70%,适用于净遗产超过5000万美元的部分;1941年又调整为77%,这个税率一直持续到1976年。这些举措旨在通过对富人征税,为政府的社会福利项目提供资金,同时缓解社会对财富不平等的不满。
到二战期间,遗产税不仅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也被视为爱国主义的一种表现,即富人有义务为国家战争努力贡献更多力量。不过,战后随着经济复苏和保守主义的兴起,遗产税税率又开始下调。20世纪80年代,美国总统里根的税收改革开始降低遗产税最高税率,并提高了免征额。
进入21世纪,遗产税进一步成为美国政治斗争的焦点之一。2001年,小布什政府推出《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协调法案》,降低遗产税最高税率,提升了免征额度,并试图在2010年取消遗产税制度。然而,这一政策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反对者指出,取消遗产税主要惠及的是富人,将加剧财富不平等。
2017年,特朗普政府的《减税与就业法案》将遗产税的免征额提高了1倍。由于免征额大幅提高,只有极少数富裕家庭的遗产会受到遗产税的影响,这种加剧财富集中的做法,引发了关于遗产税公平性的激烈辩论。
遗产税争议源自对财富与公平的不同理解
美国遗产税的社会影响深远而复杂。一方面,它被视为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通过对巨额遗产征税,政府可以获得可观的财政收入,用于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项目。遗产税还被认为有助于打破“财富世袭制”,鼓励后代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成功,而非依赖家族财富。
另一方面,遗产税也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质疑。反对者指出,遗产税可能导致资本外流和投资减少,影响经济增长。例如,一些富豪通过设立信托基金或捐资给慈善机构来规避遗产税,这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也可能造成资源配置扭曲。此外,遗产税对家族企业和小农场主的冲击尤为明显。由于这些资产的流动性通常较低,继承人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资产以支付税款,从而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
更为重要的是,遗产税的争议反映出美国社会对财富与公平的不同理解。有人呼吁,财富的积累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富人应当通过税收回馈社会。反对的声音则主要强调,财富积累主要是个人努力的成果,政府无权通过税收剥夺个人的财产权。这些价值观上的分歧,使得遗产税将可能长期成为美国政治、社会争论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