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提升税务执法质量的基础。基层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与送达两个环节,合法、准确使用税务执法文书。
税务执法文书的制作
税务执法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逻辑严密、用语规范。
格式统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全国统一的税务文书式样和文书标准,主要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税务人员在制作税务文书时,应当认真阅读执法文书使用说明,严格按照各种文书适用范围选择相应文书式样,不得混用。
语言精确。执法文书的语言以实用为原则,应当准确、精炼、平实。语言准确指使用的语言能准确表达意图,不要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弦外有音,应优先使用法言法语、专业术语。例如叙述纳税人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次数,是三次就写三次、是五次就写五次,不要笼统写成多次。语言精炼要求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但并不是一味求精求简。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均探索推行说理式执法,执法文书说明理由能够提升执法决定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但同时应该认识到说理式执法文书不是长篇大论的叙述,核心在于说理,违法事实讲证据、行政裁量讲道理。语言平实指文书中不修饰雕琢堆砌辞藻,不故弄玄虚,不渲染气氛,少用慎用感叹句、疑问句、反问句,主要使用陈述句。
依据准确。引用法律文件名称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的名称,不要写简称,如不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误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法》。引用法条时,应注意区分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条中的每个自然段为一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该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该条中的(一)(二)(三)就是该条的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引用到项。另外,引用法律以下阶次的法律文件要有文号。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处罚、强制等限制或者剥夺相对人权利的行为,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如《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按照该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同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准确定性,不得机械适用法律。
税务执法文书的送达
执法文书的有效送达是执法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文书送达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优先采用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时采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者受送达人众多即可采用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邮寄送达时,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以交邮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送达回证中的时间应填写完整且逻辑正确。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但是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