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少缴税款案件。涉案企业自然人股东以境外设立的关联企业为工具,通过将股权交易“拆分”为两次交易的方式,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本案中,在发现境内“赚钱”企业向境外低税负地区企业转让股份的信息后,心思敏锐的税务人员立即对收购股份的境外企业进行追踪核查,随即发现了境外企业收购股权后仅1个多月其股份即被高价转让,以及其股东企业同样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等疑点。随后,税务人员聚焦疑点,通过核实境外企业资产状态、调查境外企业股东身份、核查交易资金往来等活动,最终确认前后相隔仅1个多月、但对价相差逾1倍的两次股权交易,其实质是境内企业股东“人为”将一起股权交易拆分为两起交易,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查明交易实质后,税务人员依法对低价股权交易进行了定价调整,补征了相关税款。
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交易活动,尤其是涉及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不确定性高、监管难度大等特点,如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发现并对其实施监管,极易导致税款流失。本案中,税务人员正是及时发现企业股权交易活动,对其深入核查,防止了税款流失。
为消除信息不对称情况,强化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交易税收监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扩展涉税信息数据来源,以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能力。税务机关应与市场监管、商务、外管等部门加大协作力度,通过构建第三方信息交互平台、建立完善涉税信息交互制度等方式,不断强化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和数据的采集,通过延伸信息触角,及时发现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交易行为,并对交易性质、交易价格合理性等实施评估核查,确保交易双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为及时掌握居民企业境外股东股权交易动向,税务机关应探索建立居民企业境外股东备案报告制度,明确境内居民企业的母公司注册地如果在境外低税负国家(地区),境内居民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母公司的章程、股权架构等资料备案。如其境外母公司股东发生变化时,境内居民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东变化情况,以及时发现与境内居民企业权益变更相关的股权交易行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