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评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守法经营,行稳致远。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我国刑法、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开具、使用发票,严禁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比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根据虚开金额和情节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至无期不等的徒刑。
本案中,企业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被判处30万元罚金、8年多有期徒刑,付出沉重代价。接受虚开发票的12家企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后果,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降低税负”无异于饮鸩止渴。只有不断增强税法遵从意识、健全内控机制、依法诚信经营,企业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