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具身智能” 税收大有可为

2025年04月30日 版次:06        作者:胡深

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发展,推动人工智能通过载体嵌入物理世界成为现实。“具身智能”首次被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何为“具身智能”?它指智能体(如机器人、无人机、智能汽车等)通过物理实体与环境实时交互,实现感知、认知、决策和行动一体化。因而,具身智能体是弱化“机械性”、更富“人性”的智能体。

与传统人工智能不同,具身智能具有实体化交互、具身认知机制和动态环境适应三个关键特点,是能通过本体所装备的摄像头、触觉传感器等实时收集周围环境信息,并用肢体与环境交互的智能机器人或智能器械。相较于目前我们经常接触到的仅有“大脑”的人工智能产品,具身智能与周遭环境的互动不再依赖人类频繁地向其输入指令,而是能够自主行动。

具身智能是未来智能设备的发展方向,也是推动人工智能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路径之一。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培育该产业之前,一些地区已经有了相关的促进措施。比如,上海市在《上海市推进养老科技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中提到,要加强具身智能等关键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推动其应用于养老科技、康复辅助类设备;重庆市在《重庆市未来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24—2027年)》中指出,结合重庆市产业发展实际,将安排优先发展人工智能等6个高成长未来产业,具身智能机器人包括其中。

促进产业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支持。当前与具身智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这里列举部分。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销售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的进口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还可以获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所得税方面。包括降低税率、定期内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亏损弥补年限延长等。首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其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区分,可分别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或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再次,企业在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后,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除上述企业外,针对一些特定企业还有额外或更高幅度的税收优惠。譬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在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区分,可分别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或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如果满足经营期和集成电路规格等要求,可获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征或免征优惠、亏损弥补年限延长优惠等。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笔者认为,目前而言,与具身智能有关的税收优惠覆盖较为全面,但具有更强针对性的税收优惠并不多。建议从两个方面进一步增强对具身智能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一是围绕具身智能相关企业的生产特点,在多种相关优惠享受资格认定时降低或调整认定门槛;二是对具身智能体全产业链条进行整体梳理,协调上游(原材料与硬件)、中游(软件与系统集成)、下游(具身智能产品与应用)的各税种优惠条件与力度,从税收层面为其构建上下游相互衔接的支持政策。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