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了解到,该局自去年11月起在税务稽查执法工作中推出行政处罚“三书同达”工作制度,即检查人员结束税收核查向涉税违法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送达《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并向行政相对人开展针对性辅导。通过这项措施,让行政相对人明白错在何处,知晓今后应怎样合规经营以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同时了解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修复受损信用,使企业生产经营尽快回到正常轨道。
据悉,该项制度实施以来,促进了执法效能和税法遵从度的提升,目前绍兴税务稽查部门已累计向146户次企业制发“三书”。在检查人员指导帮助下,相关企业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已有52户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工作。
问需求,找不足,明确目标
“三书同达”制度应需而生
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傅政刚表示,绍兴税务稽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在之前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案件核查工作结束后,如果税务人员仅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处理处罚意见,对其违法违规原因、执法结果依据,以及今后如何避免出现类似问题不做辅导,企业因对违法危害认识不深会存在不同程度抵触情绪,同时由于不清楚如何“避坑”,一些企业在此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出现再犯类似错误的情况。
此外,该局在召开税企座谈会和对企业进行回访、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不少涉税违法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积极纠正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完善管理后,因为不了解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没有及时修复信用,因此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不必要的影响。
结合税务稽查执法中的不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需求,绍兴市税务稽查部门经过多次研讨,决定在税务稽查执法工作中探索实施“三书同达”制度,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此,该局制定《绍兴市税务局涉企行政处罚“三书同达”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检查人员结束税收核查工作向涉税违法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须一并送达《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并向企业人员开展针对性辅导。
《制度》对税务检查人员制作“三书”的内容,以及送达时需要做哪些工作均进行了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详细列明违法事实、认定证据及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检查人员送达时,应结合其中相关内容向企业讲清法理、说明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同时,检查人员须针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制作《合规建议书》,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特点和类型,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建议,帮助企业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和内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
此外,还需制作《信用修复告知书》,为企业明确信用修复的方法和路径,指出企业依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补缴税费款、纠正涉税问题完成整改后,下一步应如何递交申请资料完成信用修复工作,以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尽快回归正常轨道。
为使“三书同达”制度顺利落地,切实提升检查人员执法能力,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以文书内容制作、现场如何有效“释法”和帮助企业“对症开方”等工作内容为重点,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了针对性业务培训。以此确保“三书”制作、送达、辅导讲解等全部工作,内容标准统一,行为规范一致,达到良好执法效果。
讲法理,防风险,指明方向
帮助企业走上合规经营之路
“三书同达”制度实施后,由于检查人员在执法时,不仅阐明法理,说清事理,同时还针对企业违法原因,细致地为企业人员提供合规经营辅导和信用修复指导,因此企业人员对执法活动的抵触行为显著减少,执法成效因此有明显提升。
不久前,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浙江M制药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时,发现该企业从银行取得信贷资金后,并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无偿借给第三方企业Y药业公司使用。由于该项业务财务部门未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服务处理,因此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万元。此外,企业还将该笔资金产生的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列入当期经营成本,进行税前列支,并因此少缴企业所得税50余万元。
检查人员按规定向企业送达“三书”时,结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规建议书》内容,向企业人员作了详细的释法说明,并提出了针对性合规经营建议。
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浙江M制药公司将银行信贷取得的资金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企业使用,属无偿向第三方公司提供资金服务情形,符合法规规定视同销售服务情况,应依法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浙江M制药公司利息收入,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予以扣除。经核查确认,浙江M制药公司取得银行信贷资金后,未将其用于取得收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其无偿借予第三方企业使用,但企业却将该笔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以财务费用名义列入当期经营成本进行了税前扣除。因此,依照上述税法规定,该笔资金的利息不能作为财务费用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M制药公司应调增同期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表示,为防止今后出现类似问题,企业应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在取得和出借资金的过程中,应明确相关资金的用途,以及是否存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情形,做好相关核算和收入申报工作。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须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按照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做好成本费用的归集工作,以防止出现税前超范围列支成本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随后,检查人员为企业讲解了《信用修复告知书》的相关内容。他们向企业人员表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企业的税务处罚信息随后将在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等平台予以公布。企业依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纠正违法问题补缴税款后,可依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于3个月后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浙江等平台上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补缴税款证明等资料申请信用修复,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将终止公示。
“税务人员的工作现在越来越细致,越来越人性化了,不仅告诉我们错在哪儿,今后经营如何避免出现类似问题,还为我们指出了信用修复的路径。这样,企业后续经营进行融资和参加招投标活动就不会受影响了。”该企业财务总监刘先生说。
近日,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浙江H有限公司开展研发费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部分未直接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列入研发费用,以及研发样品销售取得收入后未冲减研发费用问题,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多列支成本费用140余万元。
为此,检查人员结合企业存在问题制作了《合规建议书》,在其中详细列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正确的费用扣除方式等。
在向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检查人员为企业作了针对性辅导,向企业财务人员表示,按照政策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仅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此外,研发过程中试制品、样品产生的销售收入,依照法规规定,企业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进行扣减。研发费用超范围列支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会因此少缴税款,使企业产生税收风险,并对企业信用产生不利影响。
检查人员细致周到的政策讲解和业务辅导听得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王某连连点头,当场签署了《整改承诺书》。
随后,检查人员结合《信用修复告知书》内容,现场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向企业人员模拟演示了企业递交信用修复申请表等资料进行信用修复的流程和方法。
“我们一定吸取教训,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认真整改,通过完善财务制度、细化核算规程,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说。
补税费,建制度,积极整改
企业税法遵从度显著提升
“‘三书同达’制度实施以后,检查人员执法时,明显感觉企业的抵触情绪少了。当企业了解税法的具体规定,明白自己错在哪儿、今后如何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并且积极整改以便修复信用后,企业补缴税款、改正错误行为的配合度明显提升。不少企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税务人员的管理建议,及时完善管理机制和核算制度。”“三书同达”制度推行给执法工作带来的变化,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一股副股长王凯说。
据王凯介绍,今年初,稽查部门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收核查时,发现该企业由于财务管理不规范,日常经营中通过备案对公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收取部分货款,并且未及时申报,因此少缴了税款。
检查人员在送达“三书”时,针对企业问题,建议企业完善管理机制,通过准确核算各类收入、正确确认和计算相关税费计税依据,以确保今后收入申报和税费缴纳不出纰漏。
“没想到企业根据检查人员的建议,主动安装了ERP(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加强了企业物流、资金和购销业务等方面内控管理。现在,这家企业每笔订单都可自动关联开票数据和需要申报的收入,企业涉税业务管理规范性显著提升。”王凯说。
“这项制度实施后,由于检查人员要制作‘三书’,在向企业送达处理决定时,要说清事由、讲明法理,讲清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为企业剖析问题原因,让企业明白错在哪里、原因是什么、今后应该怎么办,这对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税收知识、政策把握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检查人员自觉加强业务学习,无形中也促进了稽查部门执法专业素养和水平的提升。”该局审理股股长金玲萍说。
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徐世颖表示,绍兴税务稽查部门结合税收执法需要建立实施的行政处罚“三书同达”制度,是落实依法治税精神,转变稽查执法理念、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有益探索和实践,从实施情况看,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了涉税违法行为的危害,增强了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提高了税收执法效能和税法遵从度。